「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羅廷瑋等16位委員提案修正《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理由是該法逾十年未大幅修正、法定貧窮人口比例偏低。草案調整家戶人口列計、最低生活費隨物價調整、放寬戶籍地申請限制,並將無家者納入服務範圍、增訂專章。
能幫助到什麼
可能讓原本因戶籍限制或家戶計算方式而被排除的貧困者得以申請救助,並把無家者納入照顧,朝基本人權與脫貧協助方向調整。
主要影響對象
中低收入戶、無家者、未在戶籍地居住的貧困者,以及中央與地方社政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家戶人口列計、最低生活費隨物價調整、戶籍地申請限制等規定,並增訂無家者納入服務範圍與專章;詳細條次與內容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擴大社會安全網、消除歧視與排除、保障生存權與居住權、協助脫貧自立;疑慮:財政與地方負擔增加、適用對象與門檻認定、放寬戶籍地限制後的查核與防弊機制。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社會救助門檻牽涉「誰算窮、誰能領」,留意家戶計算與戶籍限制怎麼改,以及配套財源與地方執行說明。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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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3-14,2025-03-1
交付審查2025-03-14,2025-03-1
案由
本院委員羅廷瑋、黃健豪、廖偉翔、張嘉郡、林沛祥、洪孟楷、許宇甄等16人,鑒於全球性通膨導致台灣實質薪資縮減、貧富差距擴大,影響中低收入戶甚深,且《社會救助法》已逾十年未大幅修正,相關規定之社會照顧及救助功能顯有不足。為保障適法對象之相關權益,爰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於1980年通過《社會救助法》,政策理念為落實照顧經濟匱乏者的社會責任,期能提供國民基本的所得保障,使貧病、孤苦無依或生活陷入困境者獲得妥適的照顧,扮演著「社會安全網」的重要角色,亦是各項福利給付的基本標準。惟本法已逾十年未大幅修正,相關規定之社會照顧及救助功能顯有不足。
二、根據衛生福利部於2022年的統計,台灣的法定貧窮人口僅2.5%,在OECD於2021年做的調查中,相較於鄰近的東亞國家(日本的貧窮率為15.7%,南韓則是15.3%)比例大幅低於其它國家,長期法定貧窮覆蓋率過低,顯示實際陷入困境,未獲得國家充分支援,中間恐仍有將近220萬人被排除於社會救助體系之外。
三、我國人民居住地與戶籍地不同的現象相當普遍,常見原因包括移地工作、社會排除,或租屋市場上缺乏可置戶籍的房屋。然而,現行《社會救助法》限制低收入戶只得透過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已實質構成對於無戶籍者與不在戶籍地居住者的歧視,使部分亟待救助之貧困人民無法申請低收入戶。
四、故為積極保障貧困人民之生存權,應調整不合時宜的社會福利申請門檻,例如:家戶人口列計不符生活事實、最低生活費並未隨物價漲幅調整、戶籍地申請限制等,避免有需要的人民被拒於門外。
五、無家者因其特殊性,其生活困境與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有所不同,除經濟安全不足外,亦面臨居住不穩定、身心健康狀況不佳等多重風險。為保障無家者基本權益,將無家者納入本法之服務範圍,並增訂專章規範其相關權利與保障措施。
六、綜上,爰提案修正社會救助法,納入「消除歧視與排除」、「生存權、居住權、適足生活」等權益概念,從殘補式福利思維調整為基本人權保障,建立階段性脫貧措施,擴大照顧進而協助其經濟自立。
提案人
連署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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