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97200000

「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03-18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賴瑞隆、蘇巧慧等19位委員提案修正《電業法》部分條文,配合2050淨零轉型與電力市場結構改變。內容包括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與儲能設備定義、調整輸配電業兼營與會計分離、強化電力交易平台中立性、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申設與緊急通報義務等。
能幫助到什麼
主張健全電業監督管理、活絡綠電交易、強化供電穩定與電網韌性,並讓儲能與新型供電業者有明確的法律定位與監理。
主要影響對象
電力供應業者(含再生能源售電業、儲能與特定電力供應業)、輸配電業、用電戶與電業管制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與儲能定義、調整再生能源售電業定義;第六條、第七十五條鬆綁輸配電業兼營並落實會計分離;第十一條、第七十八條之一強化交易平台中立性;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訂申設程序;第三十五條、第八十條訂緊急通報義務與罰則;第四十七條、第七十四條刪除售電業不得設主要發電設備之限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因應淨零轉型、活絡綠電市場、強化供電穩定與電網韌性、納管新型業者;疑慮:輸配電業兼營與會計分離的影響、交易平台中立性落實、新增業別監理與罰則的合理性、對電價與市場競爭的連動。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這案牽動電力市場結構與綠電交易,建議鎖定「輸配電業兼營」與「交易平台中立性」兩個關鍵,看對市場競爭的影響說明。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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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03-14,2025-03-1
交付審查2025-03-14,2025-03-1

案由

本院委員賴瑞隆、蘇巧慧等19人,鑒於國際與臺灣持續推動2050年淨零轉型及活絡綠電交易市場發展,並因應電力市場結構轉型,其模式也需加以改變。再者,國際地緣政治和疫情影響,能源價格不斷劇烈波動,我國為強化供電穩定和電網韌性,其相關資源配置需有效整合和推動,健全我國在電業監督和管理,爰擬具「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第二條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之類別和明定特定電力供應業和儲能設備之定義,並修正再生能源售電業定義,以及刪除銷售對象僅限用戶之規定。再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酌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刪除輸配電業原則不得兼營其他電業之限制,明定其應落實會計分離制度,並修正對應罰則。(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十五條)
三、明定電業管制機關應視電力市場發展情況,檢討電力交易平台運作模式及成效,並得設立具獨立性交易單位或要求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者採取強化中立性運作之相關措施,以確保其運作之中立與公開透明,並增訂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者未依電業管制機關之要求辦理之罰則。(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及第七十八條之一)
四、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之申設程序,明定其應申請同意備案之情形及取得電業執照後始得營業。另就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已參與電力交易平台之此類業者,新增應於修正施行後取得執照始得參與電力交易平台交易之期限。(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五、修正輸配電業及公用售電業不得停業或歇業,以及修正其餘電業停業或歇業之申請核准程序。(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六、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應於設備設置前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同意備案之申請程序等事項授權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七、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緊急事故通報義務及相關罰則。(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及第八十條)
八、刪除售電業不得設置主要發電設備之規定,並修正對應罰則。(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及第七十四條)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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