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提案方指現行師資培育全額補助只適用主管機關聯合甄選進用的代理教師,欲將學校自行甄選進用者也納入,使補助適用對象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進用的代理教師也能適用師資培育補助,減少因進用方式不同造成的權益差異。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以及中央與地方教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將學校自行甄選進用的代理教師納入師資培育補助適用對象。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偏遠地區代理教師權益平等、增加長期服務誘因;疑慮:補助範圍擴大的經費負擔與資格認定標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補助對象擴大時,可一併留意預算來源與服務年限要求。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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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2-25
交付審查2025-02-25
案由
本院委員許宇甄、林沛祥、洪孟楷、黃建賓、陳菁徽、羅廷瑋、林倩綺、游顥等18人,鑑於現行法規,僅針對由主管機關公開甄選進用之偏遠地區學校現職代理教師,且基於最近三年內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並表現優異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之師資培育課程;然而,現行規範之適用對象限於透過主管機關聯合甄選進用之代理教師,對於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行辦理甄選程序進用之代理教師無法適用相關培訓補助規範,導致同為偏遠地區代理教師因進用方式不同,造成權益保障不均之情形;為強化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之權益保障,並提升教師長期服務於偏遠地區之誘因,爰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以提升偏遠地區學校整體師資,增強教師長期服務於偏遠地區誘因。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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