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九條,提案方參酌法制局研究,因應美國軍售延遲交貨,強調無論軍售、商購或產業合作都應重視技術轉移,並修正「特殊需要」規定使其能涵蓋無人機等項目。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強化國防自主與技術轉移、納入無人機等特殊需求,降低對單一來源供應的依賴。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國防產業、軍事採購與相關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九條,調整技術轉移與「特殊需要」相關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推動國防自主、技術轉移與供應多元化、納入無人機需求;疑慮:條文修正後的適用範圍與執行細節是否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國防產業條文常涉專業界定,可留意「特殊需要」與技術轉移如何落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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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2025-02-25
交付審查2025-02-25
案由
本院委員邱志偉、林俊憲等19人,參酌本院法制局之專題研究報告,鑒於我國正面臨美國軍售延遲交貨情況,如:F-16戰機、M109A6自走砲、刺針飛彈等,美國聯邦眾議院軍事委員會也已公布2024財政年度國防授權法草案,草案提到美台聯合生產武器以應對台灣軍售交付延遲及提升庫存能力等友臺條文。美國國務院首席副發言人巴特爾也強調快速提供軍備,以符合台灣關係法,更支持台灣多途徑取得防衛裝備,包括聯合生產,以滿足國防需求,提升自主研發和技術轉移,融入國際供應鏈。又根據國防法第二十二條,台灣積極推動國防產業自主發展,外購時強調技術轉移,進而實現國防自主。此外,各國正積極採用靈活多元的供應策略,以避免對軍需關鍵零組件和原材料的來源壟斷,於是修正有關「特殊需要」的規定,以便更全面地考慮到像「無人機」等特殊需求,而不僅僅侷限於其他主辦機關的業務。綜上所述,在國防產業發展中,不論軍售、商購或產業合作,技術轉移都極為重要,另也將「特殊需要」可能涉及非「其他主辦機關」,重新修正文字,以資完備,爰擬具「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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