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44160000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5-14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國防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著眼於我國面臨美方軍售延遲交貨,欲推動國防自主產業。主要將多條中的主管機關「會商」改為「會同」、新增經濟部輔導廠商海外銷售之責任,並完善涉及「特殊需要」陸港澳資金審查的程序與責任歸屬。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整合部會資源協助國防產業發展、強化廠商海外銷售輔導,並使涉陸港澳資金的例外審查程序更明確。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國防相關產業廠商、經濟部與國科會等主辦機關,以及國防自主政策。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四、八、十二、十六、十七、十八條將「會商」改「會同」,第九條新增經濟部輔導責任,並就第十九條「特殊需要」例外增訂跨部會與報院核定機制;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因應軍售延遲推動國防自主、整合部會與民間研發能量、完善陸港澳資金審查責任歸屬;疑慮:會同決策可能增加跨部會協調成本、特殊需要例外的界定是否仍有模糊空間。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會商」與「會同」一字之差影響決策權責,建議留意修法對行政運作的實際效果。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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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2024-05-10,2024-05-1
交付審查2024-05-10,2024-05-1

案由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經參酌本院法制局之專題研究報告,並考慮我國正面臨美國鉅額軍售延遲交貨之挑戰。為使中華民國積極推動國防產業自主發展,實現國防自主,整合部會科技資源,結合民間產、學、研豐沛之科技研發能量,共同承擔帶動國防自主產業發展之責。也為簡化且避免「列管軍品」定義上混淆之可能性,及完善本法第十九條基於「特殊需要」需主管機關同意之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其人(居)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於第三地區投資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之國防相關部品之審查程序及責任歸屬機制,爰擬具「國防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美國卡托智庫於民國112年11月發表之Breaking Down Taiwan's Arms Backlog, Part 1:Overview and Methodology 數據,及美國眾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民國113年2月出版之Foreign Military Sales Tiger Task Force:Report報告顯示美國目前積欠我國之軍備項目為19件,總價介於190億至220億美金,對於我國現行建軍案及形成針對中共有效嚇阻能力構成挑戰。
二、現文授權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之規定,惟為整合部會科技資源,結合民間產、學、研豐沛之科技研發能量,共同承擔帶動國防自主產業發展之責,故修正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五項、第八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十八條第一項,修正「會商」為「會同」,允符實責。
三、經濟部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為本條例之共同主辦機關,對於輔導合格廠商拓展海外軍品銷售市場,並就廠商個別或組團赴國外舉辦或參加國際展覽、國際會議時所支出之場地租金、差旅費等費用,允宜提供相關補助經費以供申請。為達成本條例賦予國防部與經濟部共同輔導合格廠商拓展軍品海外銷售市場之責,故於第九條新增主辦機關之一的經濟部應有之責任。
四、原條文內基於國家安全已明定不得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其人(居)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於第三地區投資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但因「特殊需要」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惟如何認定「特殊需要」,本法並未明確律定,未來若涉及「特殊需要」之內容認定產生歧異時,僅由主管機關單一機關同意後即解除限制,容有爭議。再者,國防部、經濟部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為本條例之共同主辦機關,因此未來設若涉及「特殊需要」之事實內容認定存有需跨部會討論之需求,故允宜參酌行政院發布之「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權責劃分表(共同事項)」,在涉及重要政策,或涉及兩個以上機關且各機關對內容有爭議者,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完善審查程序及責任歸屬。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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