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國卡托智庫於民國112年11月發表之Breaking Down Taiwan's Arms Backlog, Part 1:Overview and Methodology 數據,及美國眾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民國113年2月出版之Foreign Military Sales Tiger Task Force:Report報告顯示美國目前積欠我國之軍備項目為19件,總價介於190億至220億美金,對於我國現行建軍案及形成針對中共有效嚇阻能力構成挑戰。 二、現文授權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之規定,惟為整合部會科技資源,結合民間產、學、研豐沛之科技研發能量,共同承擔帶動國防自主產業發展之責,故修正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五項、第八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十八條第一項,修正「會商」為「會同」,允符實責。 三、經濟部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為本條例之共同主辦機關,對於輔導合格廠商拓展海外軍品銷售市場,並就廠商個別或組團赴國外舉辦或參加國際展覽、國際會議時所支出之場地租金、差旅費等費用,允宜提供相關補助經費以供申請。為達成本條例賦予國防部與經濟部共同輔導合格廠商拓展軍品海外銷售市場之責,故於第九條新增主辦機關之一的經濟部應有之責任。 四、原條文內基於國家安全已明定不得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其人(居)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於第三地區投資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但因「特殊需要」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惟如何認定「特殊需要」,本法並未明確律定,未來若涉及「特殊需要」之內容認定產生歧異時,僅由主管機關單一機關同意後即解除限制,容有爭議。再者,國防部、經濟部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為本條例之共同主辦機關,因此未來設若涉及「特殊需要」之事實內容認定存有需跨部會討論之需求,故允宜參酌行政院發布之「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權責劃分表(共同事項)」,在涉及重要政策,或涉及兩個以上機關且各機關對內容有爭議者,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完善審查程序及責任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