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26200000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4-0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此案修正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十條,要求主管機關及經濟部在鼓勵外國廠商與合格廠商產業合作、相互投資時,明文增訂「並落實技術轉移」。提案參酌現行國防法第二十二條關於對外採購應落實技術轉移的規定,期望透過明文化爭取關鍵技術,提升國防自主。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於國內國防產業在國際合作與採購過程中爭取關鍵技術移轉,提升本土技術能量與國防自主能力。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國防相關產業廠商、經濟部與國防主管機關,以及參與合作的外國廠商。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十條,針對鼓勵外國廠商與合格廠商進行產業合作與相互投資的規定,增訂「並落實技術轉移」之文字。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明文化技術轉移義務有助提升國防自主、改善產業環境並與國際接軌;疑慮:外商技術轉移涉及商業與國安考量,強制要求可能影響合作意願與採購彈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技術轉移是否落實常見於協議細節,可關注後續子法與實際合作案的執行情形。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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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2024-04-09
交付審查2024-04-09

案由

本院國民黨黨團,現行「國防法」規定有關向外採購時,應落實技術轉移;為提升及滿足國家防衛需求,強化國防產業國際合作,爰擬具「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主管機關及經濟部應鼓勵外國廠商與合格廠商進行產業合作與相互投資,增訂「並落實技術轉移」規範,以提升國防自主,改善產業環境,俾利與國際接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提升及滿足國家防衛需求,我國發展國防產業,除對外採購武器裝備時,應落實技術轉移外,在進行國際合作研發、產製或維修相關武器裝備時,亦應強調落實技術轉移,以達成國防自主之目標。
二、鑑於近年軍事工業合作成效仍有待檢討,為爭取關鍵技術移轉以提升國內技術能量,爰參酌現行國防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向外採購時,應落實技術轉移」之規定,針對本法第十條主管機關及經濟部應鼓勵外國廠商與合格廠商進行產業合作與相互投資,增訂「並落實技術轉移」文字規範,以落實我向外採購或進行國際合作時,明確技術轉移之實需。

提案人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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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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