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依COVID-19防疫經驗,擬明定因傳染病衍生之隔離或檢疫假別的法源依據,並課予醫療與照護機構維持適當人力配置的責任,以確保工作環境與照護品質。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為傳染病隔離、檢疫期間的請假提供明確法源,並要求醫療照護機構維持人力,保障勞動者與病人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受隔離檢疫之民眾與勞工、醫療與照護機構及防疫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新增隔離檢疫假別法源及醫療照護機構人力配置責任,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可避免防疫措施突襲、保障假別與照護品質;疑慮:假別給薪負擔歸屬與機構人力要求的可行性,為各界關注焦點。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假別與機構義務的防疫修法,可留意給薪負擔與執行配套的規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5-01-10,2025-01-1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5-01-10,2025-01-1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5-01-17,2025-01-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5-01-17,2025-01-2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3-04
交付審查2025-03-04
本院委員洪孟楷、廖偉翔、羅廷瑋等16人,有鑑於COVID-19防疫經驗,顯示我國防疫政策須具備精準預判、有效預防及機動應變等特性;為因應未來各項傳染病防治需求,避免民眾受防疫措施及流程突襲,爰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因傳染病衍生隔離或檢疫假別之法源依據,並賦予醫療與照護機構有維持適當人力配置之責任,以提供安全工作環境與病人照護品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