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聚焦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件中,主管機關調閱就醫病歷等資料的權限依據。提案指現行依衛福部函釋的暫行措施與傳染病防治法、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辦法及行政程序法等規定欠缺調和,故擬明定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權限委託的法律依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的病歷調閱權限將有更明確法源,提案主張可加速釐清疑似不良反應原因並符合行政程序法規定。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的民眾、提供病歷的醫療機構,以及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九條,明定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就受害救濟相關資料調閱權限委託之法律依據,以與第30條第4項、第65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等規定調和。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足法源、加速救濟審議、符合行政程序法;疑慮:病歷資料調閱涉及個資隱私,委託範圍與保護機制受關注。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留意病歷調閱的委託對象與個資保護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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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案由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參酌本院法制局之專題研究,我國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個案就醫病歷等相關資料調閱權之行使,其法令依據、行使權力之機關、權限得否委託或委任、是否該由行政機關付費、付費之計費標準與方式,及逾期未提供者,適用之罰則規定及執行方式等問題,依衛生福利部函釋實施「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行政流程暫行措施」規定之作法,與《傳染病防治法》(下稱本法)第三十條第四項、第三十九條第四項、第六十五條第三款及《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七條、第二十二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等相關規定,似有欠調和,爰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權限委託之法律依據,以落實本條文第四項之立法意旨:「為儘速釐清疑似接種疫苗不良反應事件發生之原因,並避免民眾對疫苗安全及防疫政策產生疑慮,而影響預防接種政策之推行……」,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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