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聚焦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件中,主管機關調閱就醫病歷等資料的權限依據。提案指現行依衛福部函釋的暫行措施與傳染病防治法、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辦法及行政程序法等規定欠缺調和,故擬明定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權限委託的法律依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的病歷調閱權限將有更明確法源,提案主張可加速釐清疑似不良反應原因並符合行政程序法規定。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的民眾、提供病歷的醫療機構,以及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九條,明定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就受害救濟相關資料調閱權限委託之法律依據,以與第30條第4項、第65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等規定調和。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足法源、加速救濟審議、符合行政程序法;疑慮:病歷資料調閱涉及個資隱私,委託範圍與保護機制受關注。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留意病歷調閱的委託對象與個資保護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