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傳染病防治法第17條,針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設置與存續期間加以規範。提案理由是過去多次指揮中心設立期間逾半年、COVID-19指揮中心更存續逾兩年,期間採取的必要處分對人民權利影響甚鉅,為避免人民權利長期受過當限制而提出。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指揮中心的設置與存續將有更明確的規範與監督機制,有助在防疫需要與人民權利保障間取得平衡。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全體民眾(疫情期間權利受影響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衛生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原文僅列修正第17條方向(規範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設置與存續,避免長期過當限制人民權利),具體條文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避免人民權利長時間受過當限制、強化指揮中心的監督與課責;疑慮:對重大疫情下防疫應變彈性與時效的影響須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涉及緊急防疫權限與人權保障的平衡,可留意審查時對存續期限與展延機制的具體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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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按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七條關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設置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增訂後,共開設設七次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其中有四次設立期間超過半年,於一百零九年所設立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更存續超過兩年。期間,指揮中心為有效控制疫情,其所採之必要處分多對人民權利影響甚鉅。為避免人民權利長時間受到過當之限制,爰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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