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思瑤等16人提案廢止「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因國土管理署、國家公園署組織法已於112年9月20日施行,營建署改制後原條例已無適用必要。草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辦理廢止,完備法制程序。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組織法規與機關現況一致,提案方認為有助完備法制作業。
主要影響對象
內政部相關機關與承接業務單位,影響多屬行政與法制層面。
修正了哪些條文
整部廢止「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非條文修正,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機關已改制、原條例無適用必要、完備法制;疑慮:屬程序性配套,公開論點上未見明顯反對意見。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同會期另一件廢止同條例提案高度重疊,留意是否併案審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5-01-10,2025-01-1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5-01-10,2025-01-1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5-01-17,2025-01-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5-01-17,2025-01-2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2025-03-04
交付審查2025-03-04
本院委員吳思瑤、張宏陸等16人,鑒於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自112年9月20日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已無適用之必要,應配合辦理廢止,俾完備法制作業程序,擬廢止「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