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災害防救法第3條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的名稱。屬機關名稱的文字校正性修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第3條的機關名稱與組改後實際機關一致,維持法規條文與行政實務的對應。
主要影響對象
災害防救相關主管機關及適用該法的各級政府與機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3條,更新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的名稱以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配合組織改造更新機關名稱、維持法規與實務一致;疑慮:屬技術性名稱修正,公開爭議較少,重點在名稱對應的正確與完整。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第3條與第48條等名稱修正常成套提出,建議併同檢視確保用語一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