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草案為配合行政院推動設置運動部,修正教育部組織法第2條、第5條及第9條。除學校體育仍由教育部辦理外,其餘原由體育署負責的運動教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等業務移交運動部。
能幫助到什麼
屬運動部成立的配套修法,釐清教育部與運動部的業務分工,提案者認為可使運動相關政策由專責部會統籌推動,學校體育仍留教育部。
主要影響對象
教育部與運動部相關行政人員、學校體育與全民運動的承辦單位,以及運動團體與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教育部組織法第2條(調整掌理事項)、第5條(刪除設體育署規定)、第9條(施行日期),將體育署多數業務移交運動部、學校體育留任教育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配合運動部成立完成分工、學校體育保留教育部兼顧校園需求;疑慮:業務與人員移撥的銜接、權責界線是否清楚、過渡期是否出現空窗。
政治雷達小叮嚀
這是運動部成立的配套案,宜與運動部組織法、體育署組織法廢止案一併追蹤生效時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