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配合113年憲判字第11號【擬制遺產課稅案】判決,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明定併入遺產總額的「擬制遺產」部分,由財產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且該義務不因受贈人是否具繼承權而受影響;並讓擬制遺產受贈人為配偶時也可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扣除。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回應憲法判決對平等權、財產權的要求,使擬制遺產的納稅義務歸屬與配偶扣除更符合量能課稅原則。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涉及生前贈與被併計遺產的繼承人與受贈人、配偶,以及國稅稽徵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十五條增訂擬制遺產併入比例部分由財產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且不受其有無繼承權影響;第十七條之一增訂擬制遺產受贈人為配偶時得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扣除。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憲法判決修法可保障納稅人財產權、落實量能課稅與平等;疑慮:擬制遺產納稅義務歸屬與扣除認定的具體操作,仍需檢視配套。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因憲法判決而生的修法多有時限,可留意是否與其他版本併案處理。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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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4-12-27,2024-12-3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12-27,2024-12-3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5-01-03,2025-01-0
交付審查2025-01-03,2025-01-0
案由
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鑒於113年憲判字第11號【擬制遺產課稅案】判決現行遺產及贈與稅部分條文規定牴觸憲法,未能符合憲法所規定之平等權及財產權之意旨,應限期修正相關條文。為避免損害民眾財產權及符合稅法量能課稅原則,爰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確保憲法所要求之平等權及財產權的落實,依113年憲判字第11號【擬制遺產課稅案】判決要旨,就稽徵程序及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扣除額適用進行修正。
二、增訂擬制遺產併入遺產總額所占比例部分,財產受贈人為其納稅義務人,同時明定其義務不受遺產繼承發生時是否具繼承權而影響。(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三、增訂擬制遺產財產受贈人為配偶時,該財產亦可主張適用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扣除。(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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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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