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提案修正《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核心主張是將傳銷事業的管理由現行「報備制」改為「許可制」,並認為應由經濟部而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提案方認為許可制經多國驗證有助防止變質傳銷並促進產業健康發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提案方認為以許可制把關可在事前抑制非法與老鼠會型態,協助合法傳銷產業發展、改善社會形象並保護傳銷商。
主要影響對象
多層次傳銷事業、傳銷商、消費者及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主要將傳銷事業之管理方式由報備制改為許可制等相關規定,確切修正條次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報備制難防偽傳銷與變質傳銷、許可制經中韓越馬印等國驗證有助防弊兼促成長、應由經濟部主管以兼顧振興與監理;疑慮:許可制提高進入門檻與行政成本、是否限制正當經營自由、主管機關是否須一併移轉的配套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報備制與許可制的選擇是事前管制與市場自由的取捨,可關注本案與經濟部、公平會職權移轉案的連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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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12-06
交付審查2024-12-06
案由
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8人,查多層次傳銷事業在我國發展已超過40年之久,103年我國正式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以特別法將傳銷事業繼續交給職司市場公平競爭之獨立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來管理,目的只是在加強保護傳銷商功能。惟因主管機關的管理繼續沿用傳統的傳銷事業報備制,拒絕改為許可制,加上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先天的功能限制,實難以協助傳銷產業的發展,以致10年來管理績效不彰,偽傳銷、變質傳銷及違規傳銷依然層出不窮,傳銷事業的汙名至今依舊難以消除,社會形象難以改善,社會地位難以提升。傳銷產業應由掌理經濟活動之經濟部管理乃屬洽當。公平會除了處分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項外,對於活絡經濟活動的意義及原理原則並無深刻概念,由外行的公平會職司傳銷產業根本是一個巨大的錯誤。經濟活動本來就屬經濟部管理,經濟部也更瞭解各種經濟活動的內容,不論振興或防弊也更精準。許可制經過亞洲中國、韓國、越南、馬來西亞、印尼等國家的多年驗證,也證實了確實是防止傳銷組織發展特質往老鼠會方向發展的最好方法,因為在抑制非法的同時,傳銷產業也在健康的環境中發展,更取得了兩倍三倍的飛躍成長,爰此,我國實有大幅度修法的必要性與迫切性,爰擬具「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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