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邱志偉、伍麗華等16人提出,修正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刪除「締結參加契約時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的限制,讓傳銷事業與傳銷商可用電子文件締約。立法說明引用電子簽章法已施行、環保減碳與電子化趨勢,認為在真實性、安全性與資訊揭露無虞下應開放。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傳銷事業與傳銷商可使用電子文件簽約,提案者認為便利且符合無紙化趨勢。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加入或考慮加入的傳銷商。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刪除締結參加契約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的限制,改為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電子簽章法已施行、符合環保與電子化趨勢、業界普遍呼籲修正;疑慮:線上締約是否確保資訊揭露與消費者保護同等到位。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同會期楊瓊瓔版(202110041220000)方向一致,建議比較兩案用語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