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邱志偉、伍麗華等16人提出,修正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刪除「締結參加契約時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的限制,讓傳銷事業與傳銷商可用電子文件締約。立法說明引用電子簽章法已施行、環保減碳與電子化趨勢,認為在真實性、安全性與資訊揭露無虞下應開放。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傳銷事業與傳銷商可使用電子文件簽約,提案者認為便利且符合無紙化趨勢。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加入或考慮加入的傳銷商。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刪除締結參加契約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的限制,改為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電子簽章法已施行、符合環保與電子化趨勢、業界普遍呼籲修正;疑慮:線上締約是否確保資訊揭露與消費者保護同等到位。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同會期楊瓊瓔版(202110041220000)方向一致,建議比較兩案用語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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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委員會審查2024-05-23
委員會發文2024-05-27
案由
本院委員邱志偉、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鑑於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社會生活型態亦有所改變,全球皆大力推動環保減碳各項新制,以追求永續發展,從公務機關至民間企業,皆早已以電子文件取代書面紙本,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卻仍明定,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締結參加契約時,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況且我國亦早已頒布施行電子簽章法,在無真實性、安全性及資訊揭露完整性各方面顧慮下,全體業者及相關團體均呼籲修正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使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締結參加契約時,得以電子文件為之。爰擬具「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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