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81400000

「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12-17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以落實113年憲判字第11號「擬制遺產課稅案」判決:就擬制遺產的納稅義務人、捐贈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扣除、申報與稽徵程序等加以調整。屬回應憲法法庭判決的限期修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遺產稅課徵符合憲法平等權與財產權要求,釐清擬制遺產受贈人的納稅義務與相關扣除權益,避免民眾申報繳稅權益受損。
主要影響對象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擬制遺產的財產受贈人、被繼承人配偶與繼承人、稅捐稽徵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第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一條,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五十三條之一,涵蓋擬制遺產納稅義務人、捐贈與配偶剩餘財產分配扣除、申報方式、納稅通知及罰鍰執行對象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憲法判決限期修正、保障平等權與財產權;疑慮:條文涉及多項稽徵程序與扣除認定,技術複雜,實務操作與民眾理解門檻待觀察。
政治雷達小叮嚀
這是回應憲法法庭判決的「限期修法」,立法院有時間壓力,可留意各版本如何落實判決意旨。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12-13,2024-12-1
交付審查2024-12-13,2024-12-1

案由

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鑒於113年憲判字第11號【擬制遺產課稅案】判決現行遺產及贈與稅部分條文規定牴觸憲法,未能保障憲法所規定之平等權及財產權的落實,應限期修正條文。為避免民眾於申報及繳納遺產稅時權益受損,爰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確保憲法所要求之平等權及財產權的落實,依113年憲判字第11號【擬制遺產課稅案】判決要旨,就稽徵程序及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扣除額適用進行修正,同時檢討遺產與贈與稅法之精進。
二、增訂擬制遺產併入遺產總額所占比例部分,財產受贈人為其納稅義務人,同時明定其義務不受遺產繼承發生時是否具繼承權而影響。(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增訂擬制遺產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亦適用捐贈扣除,促進社會公益。(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
四、增訂擬制遺產財產受贈人為配偶時,該財產亦可主張適用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扣除。(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一)
五、為簡便稽徵程序,修正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仍應與擬制遺產合併申報為原則,若因無法知悉擬制遺產的贈與情形或無法取得資料,得分別申報。(增訂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一)
六、修正擬制遺產併入遺產總額所占比例部分,繕發納稅通知書之對象應為該部分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七、有擬制遺產併計遺產總額之案件,相關證明書之核發應視申報、繳納之義務而分別核發,不得影響其他納稅義務人權利及納稅程序之進行。(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
八、有擬制遺產併計遺產總額之案件,主管稽徵機關為罰鍰、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等不利處分時,應就各納稅義務人為之,不得影響其他納稅義務人權利及納稅程序之進行。若因應納稅額、罰鍰、滯納金及加徵之利息未繳清而為強制執行時,亦不得對非該納稅義務人遺產稅繳納義務範圍之財產及非獲益人之財產為之。(增訂條文第五十三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關係文書PDF下載 ›關係文書DOC下載 ›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遺產及贈與稅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

「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