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以落實113年憲判字第11號「擬制遺產課稅案」判決:就擬制遺產的納稅義務人、捐贈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扣除、申報與稽徵程序等加以調整。屬回應憲法法庭判決的限期修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遺產稅課徵符合憲法平等權與財產權要求,釐清擬制遺產受贈人的納稅義務與相關扣除權益,避免民眾申報繳稅權益受損。
主要影響對象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擬制遺產的財產受贈人、被繼承人配偶與繼承人、稅捐稽徵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第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一條,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五十三條之一,涵蓋擬制遺產納稅義務人、捐贈與配偶剩餘財產分配扣除、申報方式、納稅通知及罰鍰執行對象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憲法判決限期修正、保障平等權與財產權;疑慮:條文涉及多項稽徵程序與扣除認定,技術複雜,實務操作與民眾理解門檻待觀察。
政治雷達小叮嚀
這是回應憲法法庭判決的「限期修法」,立法院有時間壓力,可留意各版本如何落實判決意旨。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