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配合運動部成立,修正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監督機關為運動部。並調整業務範圍、增列性別比例與利益迴避規定,以及自主財源運用與駐外辦事等條文。
能幫助到什麼
明定監督機關與自主財源運用,有助中心整合運動資源、推動訓練建設與人才培育。
主要影響對象
運動訓練中心人員、競技選手與教練、運動部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監督機關、第三條業務、第五條組織章程、第六及七條性別比例、第九條消極資格、第十條董事長聘任、第十四至十九條利益迴避、第二十條駐外、第二十二條監督權限、第二十七條公有財產、第二十八條自主財源(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歸位運動部並強化財源運用彈性有助政策執行;疑慮:自主財源與公有財產運用的監督與課責如何確保。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中心修正案有多版本,差異多在續聘限制、財源與利益迴避,宜逐條對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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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4-11-29
交付審查2024-11-29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12-27,2024-12-3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12-27,2024-12-3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1-03,2025-01-0
三讀2025-01-03,2025-01-0
黨團協商2025-01-06
案由
本院委員洪孟楷、羅廷瑋、牛煦庭等16人,配合運動部之成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監督機關改為運動部。考量本中心自籌財源於整體財源占比較低,且經費籌措不易。為確保推動國家訓練中心建設和人才培育,提升政策執行效率,並促進運動資源整合,爰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本中心之監督機關。(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本中心業務範圍。(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增列組織章程為本中心應訂定之規章。(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為利明確,增列定明任一性別董事、監事不得少於董事、監事總人數之三分之一。(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
五、修正本中心董事、監事之消極資格。(修正條文第九條)
六、修正本中心董事長聘任辦法之授權範圍。(修正條文第十條)
七、配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修正,明定本中心董事、監事、執行長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適用該法之規定辦理,並配合修正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八、增訂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依任務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九、增列本中心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之核准,為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事項。(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十、修正本中心因業務必要需取得或使用公有財產之取得或使用方式。(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十一、增列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提案人
連署人(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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