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79940000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三讀
最新進度
2025-01-07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配合行政院增設運動部,修正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將監督機關改為運動部。並協助中心配合國家運動園區興建與人才培育,同時刪除董監事續聘次數限制。
能幫助到什麼
明定監督機關與自主財源運用,有助中心配合國家運動園區建設與人才培育計畫。
主要影響對象
運動訓練中心人員、競技選手與教練、運動部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監督機關、第三條業務、第五條組織章程、第六及七條性別比例、第八條刪除續聘次數限制、第九條消極資格、第十條董事長聘任、第十四至十九條利益迴避、第二十條駐外、第二十二條監督權限、第二十七條公有財產、第二十八條自主財源(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歸位運動部並放寬續聘有助留用人才與政策推動;疑慮:解除續聘限制是否影響董事會新陳代謝與制衡。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版特別刪除續聘次數限制,與保留限制的訓練中心修正版本立場不同,宜並陳比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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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4-11-29
交付審查2024-11-29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12-13,2024-12-1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12-27,2024-12-3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1-03,2025-01-0
三讀2025-01-03,2025-01-0
黨團協商2024-12-18
黨團協商2025-01-06

案由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鑑於未來行政院將增設運動部,相關機關事務需因應調整,及協助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配合國家政策推動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與人才培育計畫,爰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本中心之監督機關。(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本中心業務範圍。(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增列組織章程為本中心應訂定之規章。(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為利明確,增列定明任一性別董事、監事不得少於董事、監事總人數之三分之一。(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
五、刪除董事、監事續聘次數限制。(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修正本中心董事、監事之消極資格。(修正條文第九條)
七、修正本中心董事長聘任辦法之授權範圍。(修正條文第十條)
八、配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修正,明定本中心董事、監事、執行長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適用該法之規定辦理,並配合修正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九、增訂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依任務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十、增列本中心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之核准,為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事項。(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十一、修正本中心因業務必要需取得或使用公有財產之取得或使用方式。(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十二、增列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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