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79970000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11-2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刪除名稱中的「暫行」二字、配合農委會改制農業部更新主管機關名稱,並上調排富條款的所得與房地價值門檻、排除特定農業設施計入。理由是現行門檻沿用十多年,與物價、房價變動脫節。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放寬排富門檻,使部分原被排除的老年農民得以領取津貼,並避免因配合政策建置農業設施而被排富,主要受益者為老年農民。
主要影響對象
老年農民、農業部及津貼相關財政預算。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主管機關名稱)與第四條第三項、第四項(提高排富所得門檻至五十五萬元、房地總額至八百萬元、扣除額至六百四十萬元),並新增第四項第七款排除一定金額農業設施;修正條例名稱刪除「暫行」;詳細條文配置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門檻沿用逾十年已脫離物價房價現況、避免變相懲罰配合政策的農民;疑慮:放寬排富將增加津貼支出與財政負擔,門檻與設施排除額度的訂定方式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排富門檻調整會牽動領取資格,建議留意所得與房地價值各款的具體數額變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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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2024-11-29
交付審查2024-11-29

案由

本院委員何欣純、陳冠廷、陳素月等16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條例訂定時,係為肯定老年農民於青壯時期參與生產之貢獻,在尚未建立農民老年給付制度前,實有必要制定條例以加強照顧其生活,增進其福祉,故以稱之暫行條例,但如今老農津貼已經是我國農業重要津貼制度,已無使用「暫行」名稱之必要,爰修正條例名稱。
二、鑒於農委會已於112年8月1日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改制為農業部,爰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稱。
三、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中規定不予發給津貼之情形,包含農業以外所得總額及個人所有房地價值超過一定額度,俗稱排富條款,惟該門檻是參照100年立法當時之社會、經濟情況,距今已逾十年,其門檻實有檢討之必要。查我國這十年間物價指數上漲及房地價格上漲劇烈,依主計總處公布之消費物價指數可知,101年底時為93.58,111年底已達104.70,故調整第三項第一款,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達新臺幣五十五萬元以上,即為排除發給之對象。又內政部編定之房價指數可知,101年底之房價指數為79.75,但111年第3季房價指數已達126.33,則依比例調整後,第三項第二款之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總額排除門檻應定為八百萬,第四項第四款扣除額度應定為六百四十萬元,以符社會現狀。(修正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第四項)
四、末查,臺灣農業面臨少子化及老年化之衝擊,農業部積極推廣農業智慧化及科技化,然建置此類新型農業設施往往所費不貲,且農民多需貸款才能負擔建置費用,卻因此導致農民配合政府政策建置新式農業設施,其個人所有之房屋價值超出法定排除之總額上限,變相懲罰農民。爰引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二項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之規定,排除現值超過五佰萬元之農業設施,如超過以扣除五佰萬元為限,以保障農民權益。(新增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第七款)

提案人

連署人(13)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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