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三十三條,主張把「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相關業務經費納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的使用用途。提案理由是原保地林地協助守護碳匯、肩負減碳與調適任務,原修法卻漏未納入禁伐補償。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可取得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支應的法源,回應守護碳匯者的補償需求。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領取禁伐補償的原住民保留地林地所有人及相關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三十三條,將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相關業務經費納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的用途項目。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肯認原保地碳匯貢獻、彌補修法疏漏、落實當年附帶決議由碳費支應禁伐補償的承諾;疑慮:基金性質與用途是否相符、是否排擠既有減碳支出、與既有補償法規的權責劃分。
政治雷達小叮嚀
可留意基金支用是否設有比例或排擠條款,避免影響其他減碳與調適計畫。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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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2024-11-22
交付審查2024-11-22
案由
本院委員高金素梅、鄭天財Sra Kacaw、林倩綺、羅廷瑋、廖偉翔等19人,鑑於氣候變遷造成極端氣候加劇,台灣是島國屬潛在受害國,為節能減碳並因應氣候變遷,於去年因應修正《氣候變遷因應法》,並於本法第三十二條設置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作為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然原住民保留地中目前有十一萬公頃的公有林地及七萬公頃的私有林,為政府共同守護碳匯,負起溫室氣體減量之工作,並肩負氣候變遷調適之任務,惟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運用未納入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恐不利相關業務之執行,顯然有所不當;又,《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立法之初,亦於附帶決議明確承諾「若需提高禁伐補償金額,須由開徵碳稅支應」,顯見當時立法時,業已預見禁伐補償與氣候變遷調適有其重要關聯性。故為彌補《氣候變遷因應法》當時修法之疏漏,爰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相關業務經費納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使用用途,以符合《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立法之要求。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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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氣候變遷因應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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