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王正旭等16位委員提案修正《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配合運動部成立把監督機關改為運動部,並調整中心業務範圍、董監事規定,放寬其取得公有不動產的方式以利興建國家運動園區與人才培育。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可更有彈性取得用地、調整組織與財務管理,配合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與選手培育計畫。
主要影響對象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運動員與教練、相關公有財產管理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監督機關(第2條)、業務範圍(第3條)、增訂組織章程(第5條)、明定董監事性別比例(第6、7條)、刪除續聘次數限制(第8條)、利益迴避(第14、15、18、19條)、駐境外人員(第20、22條)、公有財產取得方式(第27條)、自主財源管理(第28條)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配合運動部成立、利於運動園區興建與人才培育、增加組織財務彈性、明定性別比例;疑慮:公有不動產取得方式放寬與刪除續聘次數限制是否影響監督與權力集中。
政治雷達小叮嚀
條文異動較多且涉公有財產與組織治理,建議逐條對照現行法看實質變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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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4-11-22
交付審查2024-11-22
委員會審查2024-11-28
委員會發文2024-12-04
案由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為配合運動部之成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監督機關改為運動部,又考量本中心自籌財源於整體財源占比較低,且經費籌措不易,依現行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僅得以價購方式取得本中心業務需要使用之公有不動產,將不利本中心配合國家政策推動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與人才培育計畫;另為配合實務運作需要,相關規定亦有修正必要,爰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本中心之監督機關。(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本中心業務範圍。(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增列組織章程為本中心應訂定之規章。(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為利明確,增列定明任一性別董事、監事不得少於董事、監事總人數之三分之一。(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
五、刪除董事、監事續聘次數限制。(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修正本中心董事、監事之消極資格。(修正條文第九條)
七、修正本中心董事長聘任?法之授權範圍。(修正條文第十條)
八、配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修正,明定本中心董事、監事、執行長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適用該法之規定辦理,並配合修正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九、增訂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依任務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十、增列本中心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之核准,為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事項。(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十一、修正本中心因業務必要需取得或使用公有財產之取得或使用方式。(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十二、增列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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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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