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78740000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4-12-04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王正旭等16位委員提案制定《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配合運動部成立,以行政法人型態設立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負責推動運動產業創新、賽事產業化與數位轉型。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將以行政法人彈性化方式設立專責機構,推動運動產業發展、擴大運動消費與就業市場。
主要影響對象
運動產業業者、運動專業人才、賽事相關產業及新設行政法人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制定設置條例,含設立目的與監督機關(第1至5條)、董監事制度(第6至17條)、執行長與人員進用(第18、19條)、駐境外人員(第20條)、業務計畫與績效評鑑(第21至23條)、會計財務(第24至26條)、財產與舉債採購資訊公開(第27至31條)、訴願(第32條)、解散處理(第33條)。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行政法人具彈性與效率、可活化運動產業、擴大就業與賽事產業化;疑慮:人事預算採購鬆綁後的監督課責、公帑使用透明度。
政治雷達小叮嚀
行政法人類機構的監督設計是審查重點,建議留意課責與資訊公開條款。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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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4-11-22
交付審查2024-11-22
委員會審查2024-11-28
委員會發文2024-12-04

案由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為因應國際運動發展新趨勢,我國運動推展將擴及以全民為本之運動平等參與、以運動員為主體之競技科學發展、跨域智慧科技導入及永續運動產業發展,並強化運動產業之創新及永續等面向,為推行及達成上開政策目標,成立運動部。運動部成立後,為執行「推動運動產業,促進幸福經濟」之業務,有必要設置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藉由行政法人彈性化及自主化之組織特性,導入多元領域思維,執行相關業務,以建構優質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運動產業發展;又為使本中心在人事、組織、預算及採購等作業上,能更有效發揮組織效能,提升管理績效及競爭力,以符合各界期待,將本中心定位規劃為行政法人,藉由人事、組織、財務及採購等制度鬆綁,俾為其注入更多專業、更大彈性及更高效率,以活化運動產業發展組織,增加自主性管理,進而提升運動產業發展競爭力,有效為國家建構優質運動產業環境。本中心成立後,更可配合政府競技運動全民化政策,增加運動參與及消費人口,擴大運動專業人才就業市場與各層級賽事產業化,對國內運動產業之發展,提供更大貢獻。為推動運動產業創新與數位轉型、運動賽事產業化、全齡運動發展及運動賽會輔導,俾達成優質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運動產業發展之目的,爰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中心之設立目的、組織型態、監督機關、業務範圍、經費來源及規章之訂定程序。(草案第一條至第五條)
二、本中心董事、監事之人數、資格、遴聘、任期、解聘、補聘之方式、聘任之消極資格及解聘事由。(草案第六條至第九條)
三、本中心董事長聘任、職權、代理方式及年齡限制;董事會之職權事項、開會、會議議決方式、監事之職權事項及行使方式;董事、監事利益迴避原則;董事、常務監事出席會議方式及董事、監事職務性質。(草案第十條至第十七條)
四、本中心執行長之遴聘方式、職權及準用董事、董事長之規定;本中心與進用人員之法律關係及人員進用之限制。(草案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五、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依任務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草案第二十條)
六、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監督機關之監督權限、績效評鑑之辦理方式及其內容。(草案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
七、本中心之會計年度及會計制度;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本中心各該年度執行成果與決算報告書之提報程序及期限;本中心成立當年度對政府核撥經費之調整運用。(草案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
八、本中心公有、自有財產之定義、管理、使用及收益等相關規定。(草案第二十七條)
九、政府核撥本中心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本中心舉債之要件及相關監督程序;本中心辦理採購之規定;本中心相關資訊之公開。(草案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
十、對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草案第三十二條)
十一、本中心解散之條件、程序與其解散後人員、賸餘財產及相關權利義務之處理。(草案第三十三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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