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設立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並定位為行政法人,藉彈性化與自主化組織特性執行運動產業業務。條文涵蓋設立目的、董監事、駐外、財務監督與解散等完整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以行政法人推動運動產業發展,導入多元領域思維,期建構優質運動產業環境。
主要影響對象
運動產業業者、賽事從業人員、運動部主管機關、審計與監督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完整新設條例,含第一至五條設立與業務、第六至九條董監事、第十至十七條董事會運作、第十八至十九條執行長與人員、第二十條駐外、第二十一至三十三條財務監督與解散(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行政法人具彈性自主性,利於產業業務推動;疑慮:財務自主下的監督、課責與公共性如何確保。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其他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草案高度相似,審議時通常併案處理。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4-11-29
交付審查2024-11-29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12-13,2024-12-1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12-27,2024-12-3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1-03,2025-01-0
三讀2025-01-03,2025-01-0
黨團協商2024-12-18
黨團協商2025-01-06
案由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為因應國際運動發展趨勢,推動運動產業發展,並期透過行政法人彈性化及自主化組織特性,導入多元領域思為,執行相關業務,以建構優質運動產業環境,爰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中心之設立目的、組織型態、監督機關、業務範圍、經費來源及規章之訂定程序。(草案第一條至第五條)
二、本中心董事、監事之人數、資格、遴聘、任期、解聘、補聘之方式、聘任之消極資格及解聘事由。(草案第六條至第九條)
三、本中心董事長聘任、職權、代理方式及年齡限制;董事會之職權事項、開會、會議議決方式、監事之職權事項及行使方式;董事、監事利益迴避原則;董事、常務監事出席會議方式及董事、監事職務性質。(草案第十條至第十七條)
四、本中心執行長之遴聘方式、職權及準用董事、董事長之規定;本中心與進用人員之法律關係及人員進用之限制。(草案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五、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依任務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草案第二十條)
六、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監督機關之監督權限、績效評鑑之辦理方式及其內容。(草案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
七、本中心之會計年度及會計制度;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本中心各該年度執行成果與決算報告書之提報程序及期限;本中心成立當年度對政府核撥經費之調整運用。(草案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
八、本中心公有、自有財產之定義、管理、使用及收益等相關規定。(草案第二十七條)
九、政府核撥本中心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本中心舉債之要件及相關監督程序;本中心辦理採購之規定;本中心相關資訊之公開。(草案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
十、對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草案第三十二條)
十一、本中心解散之條件、程序與其解散後人員、賸餘財產及相關權利義務之處理。(草案第三十三條)
提案人
連署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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