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電業法第十七條,新增第三項,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應於運轉執照屆滿前依限申請換發執照,經確認安全無虞後得結合其他電力能源繼續運轉。提案理由是用電需求持續成長、核三廠二號機將除役,主張賦予政府彈性調節電力供應配比。
能幫助到什麼
為核電廠延役提供法律程序,主張可增加政府調節電力供需的彈性,回應產業與民生用電需求。
主要影響對象
電力使用者、產業界、核電廠周邊居民及能源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十七條增訂第三項,規範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屆滿前的換發程序與安全確認後繼續運轉之要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用電需求成長且多國已推核電延役,修法可彈性調節供應、穩定供電;疑慮:延役涉及核安、核廢料處理與既定能源轉型政策方向,外界立場分歧。
政治雷達小叮嚀
能源類修法爭議大,建議對照安全審查、核廢處理與整體能源政策一起評估,不宜只看單一條文。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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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11-22
交付審查2024-11-22
案由
本院委員陳超明、邱鎮軍、林沛祥、廖偉翔等16人,鑒於一百十二年至一百十八年全國用電需求年均成長率約為百分之二,且核三廠二號機亦將於一百十四年五月因運轉執照到期而除役,足見國內電力需求持續攀升。為賦予政府彈性調節電力能源供應配比,緩解能源結構失當所致危害,及滿足民生、產業之電力需求,爰擬具「電業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按本法第一條揭示立法目的,係為開發及有效管理國家電力資源、調節電力供需,推動能源轉型、減少碳排放,並促進電業多元供給等,以達國家永續發展。另同法第五條第二項亦明定,設置核能發電業,以公營為限,足見目前我國電力供需尚未排除核能發電之選項。
二、又全球已有多國核電廠實施延役計畫,日本於西元二零二三年二月底通過核電廠延役法案,允許核電廠延役二十年,可達六十年商轉的年限;美國核准延役的核反應堆數量已達九十四座,延役後最高運轉時間可達八十年;比利時政府於西元二零二二年三月決定將兩座反應爐延役十年;法國政府亦於2030投資計畫中(France 2030)公告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延長所有可以延長的核子反應爐的服役期。
三、綜上,應參酌其他國家核電廠延役情況及考量我國未來電力需求,修法賦予政府彈性調節電力能源供應配比,緩解能源結構失當所造成的危害,及滿足民生、產業之電力需求,爰提出增修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應於運轉執照屆滿前,電業應依限申請換發執照,經確認安全無虞後,結合其他電力能源繼續運轉,提供穩定電力供應。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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