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李坤城等22位委員提案,修正「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二條,配合運動部成立,將該中心的監督機關由教育部改為運動部,並刪除得委託或指定專責機關督導的文字。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監督隸屬隨運動部成立而調整,理順督導關係。
主要影響對象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培訓選手與運動行政體系。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將監督機關由教育部改為運動部;刪除第二項「得委託或指定專責機關督導」等文字。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運動部成立後由其直接監督訓練中心較單純明確;疑慮:刪除委託或指定督導條款後的監督實務運作待觀察。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配套修法常與主法綁在一起審,留意它是否與運動部組織法同步生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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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4-11-15,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15,2024-11-1
委員會審查2024-11-28
委員會發文2024-12-04
案由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係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制定公布,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配合運動部之成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監督機關改為運動部,爰提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現行教育部指定教育部體育署督導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運動部成立後,無委託或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中心之必要,爰刪除條文第二項得委託或指定專責機關督導等文字。
提案人
連署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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