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16條,讓原住民籍退除役士官兵年滿55歲即可申請安置就養。立法說明指原住民平均餘命較全體國民低約6.19歲,並援引國民年金法、公教退撫、農民退休儲金等多項制度已有原住民55歲請領的先例。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原住民籍退除役士官兵可提早於55歲申請安置就養,呼應其平均餘命較低的現況需求。
主要影響對象
原住民籍國軍退除役士官兵、退輔會與相關安置就養機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16條增訂或修正:原住民籍退除役士官兵年滿55歲即得申請安置就養(原文未附條文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對應原住民平均餘命差距、與其他年金制度年齡規定一致、保障安養需求;疑慮:年齡差別待遇的依據、安置就養經費負擔、適用範圍認定。
政治雷達小叮嚀
原文未提供逐條對照,細節以正式條文版本為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