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私立學校法》第62條,讓透過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款給私立學校者(含指定特定學校)均可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費用,使公、私立學校捐贈抵稅額趨於衡平;同時對營利事業非常規交易捐贈設限,並強化基金會財務監管授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捐款人對私立學校(含指定學校)的捐贈可享更高抵稅,立法說明認為有助提升募款與興學意願。
主要影響對象
私立學校、捐款的個人與營利事業、興學基金會、教育與財稅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62條第2項,使指定與非指定捐款給私校者皆得全數列舉扣除或列費用;第3項對營利事業非常規交易捐贈不得列舉或列費用;第4項增列「監督」授權事項。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衡平公私校捐贈抵稅、鼓勵私人興學、強化基金會監管;疑慮:擴大抵稅造成的稅損與租稅公平、避免假捐贈避稅的把關效果。
政治雷達小叮嚀
看第2項抵稅範圍與第3項防避稅條款,兩者一起讀才完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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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11-15,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15,2024-11-1
案由
本院委員邱鎮軍、林倩綺、林沛祥等19人,有鑑於少子女化浪潮衝擊日益嚴重,致私立學校招生不足,辦學困難,為鼓勵私人捐助興學意願,協助私立學校募款以充實教育資源,提升辦學品質,爰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凡透過興學基金會捐款給私立學校者,皆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以衡平對公私立學校捐贈之抵稅額,並強化教育部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財務監管功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透過興學基金會未指定學校之捐款得全數充抵捐款人之所得總額;指定捐款學校者,個人得充抵50%所得總額,事業得充抵25%費用。有鑑於憲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國家對於私人教育予以獎勵或補助,惟因政府財政資源有限,並無法能長期增加對私立學校之獎補助,前揭私立學校規定應修予修法,以增加校友及社會各界對私校捐款意願。
二、為落實對公、私立學校捐贈之抵稅額衡平,提高個人或營利事業大筆捐款意願,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與非指定用於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皆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修正本條第二項)
三、為避免營利事業假借捐贈之名,與關係企業間違反營業常規之交易或行為,以達其規避稅捐之目的,爰規定營利事業捐贈行為如有不符合常規交易情形,不得列舉扣除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修正本條第三項)
四、為強化興學基金會之財務監管功能,增列授權訂定相關辦法之內容及範圍包括「監督」事項。(修正本條第四項)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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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律:私立學校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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