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77400000

「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4-12-04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由沈發惠等17位委員提出,指我國運動事務置於教育部下屬機關無法反映運動發展現況,並援引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體育、身體活動與競技運動國際憲章」主張運動為人類基本權利。提案將體育署升格為行政院二級機關「運動部」,以整合資源、提升行政效能。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運動行政升格為部會,理論上有助整合資源、提升行政效能,並推動全民運動、選手權益、運動產業與國際交流四大目標。
主要影響對象
運動員、全民運動參與者、運動產業,以及現行體育行政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屬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列明設立目的、職掌、首長與副首長員額、所屬次級機關、境外派員、聘任與編制表等共九條(草案第一至九條);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升格部會、運動為基本權利、提升統籌與行政效能;疑慮:新設部會的人事預算成本,以及與多個版本如何整合。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要點列示最完整,可作為比對其他運動部組織法版本條文架構的參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4-11-15,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15,2024-11-1
委員會審查2024-11-28
委員會發文2024-12-04

案由

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鑒於我國運動相關事務,置於教育部下屬機關,無法反映運動發展現況,聯合國教育、科學與文化組織訂定之「體育、身體活動與競技運動國際憲章」開宗明義闡明,體育、身體活動及競技運動之實踐,為人類基本權利,意即人人都享有運動機會與權利,我國亦戮力於促進全民運動,應提升教育部體育署之位階,成為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故設立運動部以更有效地整合資源,提升行政效能,促進全民運動及產業發展,爰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為落實「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強化選手培訓,保障選手權益」、「推動運動產業,促進幸福經濟」及「推展國際事務,世界看見臺灣」4大核心目標,避免弱化決策層級、缺乏跨部會統籌權力、具政策性質卻無常設法源依據之組織等問題,應藉提升教育部體育署之位階,成為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方能有效發揮並處理國際交流、體育行銷、全民運動、扶植運動經濟及產業等。
「運動部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本部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草案第三條)
四、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四條)
五、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草案第五條)
六、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派員駐境外辦事。(草案第六條)
七、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草案第七條)
八、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業務需要得聘用專業人員。(草案第八條)
九、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九條)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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