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為電業法部分條文的較大幅修正,配合2050淨零目標與電力市場轉型。重點包括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與儲能設備等類別與申請程序、放寬綠電(再生能源售電業)的交易對象、導入需量反應與儲能等非傳統供應方式納管,並要求電力交易平台強化中立性、滾動檢討,及落實輸配電業會計分離。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綠電交易對象更開放、把儲能與需量反應等新型態納入電力市場管理,並透過會計分離與平台中立性提升市場的公平與透明,協助推動淨零與電網韌性。
主要影響對象
公用及再生能源售電業、輸配電業、儲能與需量反應業者、購買綠電的企業及一般用電戶。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電業法第2、6、11、15、19、24、35、47、74、75、80條等: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與儲能設備定義及申請程序、調整營業及通報義務與罰則、修正再生能源售電業定義並刪除限售用戶規定、刪除輸配電業不得兼營限制並要求會計分離、明定電力交易平台滾動檢討與中立公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配合市場轉型放寬綠電交易、納管新型供應方式並強化平台中立,有助淨零與市場競爭;疑慮:放寬限制與新增業者納管對既有電業、電網穩定與監理量能的影響,以及會計分離與罰則的合理性,各方立場不同。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條文涉及面廣,建議對照鄭正鈐等委員僅修第74條的版本,比較淨零電業修法的不同路徑。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11-15,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15,2024-11-1
委員會審查2025-03-24
委員會發文2025-03-28
案由
本院委員邱志偉、林俊憲、陳亭妃、賴瑞隆等20人,為達成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各國積極推動再生能源並活絡綠電交易市場。隨著電力市場結構與交易模式演變,穩定電網需求提升,非傳統電力供應方式也逐步發展。為配合市場需求與法規更新,各國正進行電業法的檢討與修訂。我國自106年起已透過電業法修正推動綠電政策,逐步實現電業自由化,並營造多元且公平的綠電供應環境。為因應電力結構及市場轉型趨勢,並兼顧效率與競爭,持續推動綠電交易、落實淨零目標,電力市場監管機制需與時俱進,故新增電業管制機關應依電力市場之發展情況,檢討電力交易平台之運作模式及成效,並要求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者採取強化中立性運作之相關措施,另放寬綠電交易對象,以及導入非傳統電力供應方式進入電力交易市場之管理監督機制,將設置儲能設備及執行需量反應措施等予以納管。同時,考量近年受國際地緣政治與全球疫情影響,能源價格劇烈波動,迫切需要有效的電價調節措施,確保能源安全與供電韌性,並維持社會穩定。同時,各類電源與電網建設需大量資金投入,需求管理及組織整合亦至關重要。國營電業應有效整合發電、輸配電及售電資源,以強化電網韌性與穩定供電,爰擬具「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於電業定義中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之類別,並明定特定電力供應業及儲能設備定義;同時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取得同意備案及執照等相關申請程序,並就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已參與電力交易平台之此類業者,新增申請核發執照始得參與電力交易平台之期限;修正電業營業及停歇業報准程序;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營業、緊急事故通報義務及相關罰則。(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八十條)
二、修正再生能源售電業之定義,刪除其原銷售對象僅限用戶之規定;刪除售電業不得設置主要發電設備之重複規定,回歸本法第二條規定,並配合修正對應罰則。(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四十七條、第七十四條)
三、刪除輸配電業原則不得兼營其他電業之限制,明定其應落實會計分離,並修正對應罰則,以及電力交易平台後續由電業管制機關視發展狀況滾動檢討,以確保其運作之中立與公開透明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十一條及第七十五條)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電業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