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郭昱晴等16位委員提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配合運動部成立,將該中心監督機關由教育部體育署改為運動部,並調整業務範圍、董監事規範與財產取得方式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國訓中心可由運動部直接監管協調,理論上有助於訓練資源整合與選手培育方向一致,並增加駐境外辦事等彈性。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國訓中心董監事與職員、培訓中的運動選手與教練,以及運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2、3、5、6、7、8、9、10、14、15、18、19、20、22、27、28條,涵蓋監督機關、業務範圍、性別比例、刪除續聘限制、利益迴避、駐外人員與財產財源管理;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監督機關集中可提升政策執行效率、用人更具彈性;疑慮:刪除續聘次數上限恐影響董監事新陳代謝,公產取得方式放寬須留意把關。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會期有多個版本的國訓中心修正案,差異主要在續聘限制與財產條文,審查時值得逐版比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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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4-11-15,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15,2024-11-1
委員會審查2024-11-28
委員會發文2024-12-04
案由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配合運動部的成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下稱本中心)讓運動部直接監管、協調訓練中心的資源運用及管理,確保在推動國家訓練中心建設和人才培育方面能有更集中和一致的方向。以提升政策執行效率,並促進運動資源整合,爰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本中心之監督機關。(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本中心業務範圍。(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增列組織章程為本中心應訂定之規章。(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為利明確,增列定明任一性別董事、監事不得少於董事、監事總人數之三分之一。(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
五、刪除董事、監事續聘次數限制。(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修正本中心董事、監事之消極資格。(修正條文第九條)
七、修正本中心董事長聘任辦法之授權範圍。(修正條文第十條)
八、配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修正,明定本中心董事、監事、執行長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適用該法之規定辦理,並配合修正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九、增訂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依任務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十、增列本中心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之核准,為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事項。(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十一、修正本中心因業務必要需取得或使用公有財產之取得或使用方式。(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十二、增列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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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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