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陳秀寳等跨黨派委員版「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配合運動部成立調整監督機關,增訂境外派駐、強化利益迴避與性別比例,並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調整關係人迴避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運動訓練中心歸運動部監督並增設境外派駐,強化親屬與關係人利益迴避,有助治理透明與運動業務推行。
主要影響對象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監事與人員、運動選手、駐外運動業務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監督機關改為運動部(第二條);修正業務範圍(第三條);增訂組織章程及自主財源運用管理規章(第五條);性別比例(第六、七條);刪除董監事續聘次數限制(第八條);修正董監事消極資格(第九條);董事長聘任授權(第十條);依利益衝突迴避法明定關係人迴避(第十四、十五條);執行長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迴避(第十八、十九條);增訂境外派駐(第十九條之一)及核准列監督權限(第二十一條);修正公有財產取得使用方式(第二十六條)。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監督調整、迴避強化與性別比例利於公平治理;疑慮:續聘無上限及公有財產使用彈性的課責。
政治雷達小叮嚀
這版同時調整迴避與公有財產條文,是看訓練中心治理與資源運用設計的重點版本。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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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4-11-15,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15,2024-11-1
委員會審查2024-11-28
委員會發文2024-12-04
案由
本院委員陳秀寳、李坤城、邱志偉、郭昱晴、許智傑、陳亭妃等18人,為健全我國運動發展,促進全民運動,實有增設運動部之必要,相關機關有關事項應一併調整;爰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調整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監督機關,增訂遴派專業人員駐外事項,加強關係人利益迴避事項,以利推行運動相關業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監督機關為運動部。(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本中心之業務範圍。(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增訂組織章程及自主財源運用管理為本中心應訂定之規章。(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為明確董、監事之任一性別比不得超過董、監事總人數之三分之一,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
五、刪除董、監事續聘次數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修正董、監事之消極資格。(修正條文第九條)
七、修正董事長聘任辦法之授權範圍。(修正條文第十條)
八、配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明定董、監事、執行長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適用該法之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
九、明定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且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修正條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十、增訂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依任務需求及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一)
十一、增列本中心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之核准為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事項。(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十二、修正本中心因業務必要需取得或使用公有財產之取得或使用方式。(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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