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較廣:建立保險業作業委外的內部控制與罰則、開放國內無法承保對象經保險經紀人核准後可洽國外投保、配合洗錢防制法修正刪除相關條文,並新增保單免強制執行與介入權機制。
能幫助到什麼
協助有特殊保險需求但國內無法承保的民眾取得保障,並讓靠保單維生的債務人保有基本保險;同時規範保險業委外風險,保障保戶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保險業者、保險經紀人、有跨境投保需求者、負債保戶、被保險人、受益人及債權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保險業作業委外之法律依據與罰則;增訂國內無法承保特定對象經核准得洽國外投保;刪除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七洗錢防制法重大犯罪規定;增訂保單免扣押或強制執行範圍及介入權(取得要保人地位)相關條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完善業者內控、補足國內保險缺口、保障弱勢保戶生活;疑慮:開放洽國外投保的市場秩序與監理界線、免執行額度對債權人的影響等仍有討論空間。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這是「綜合版」修法,建議拆開委外、跨境投保、洗錢、強制執行四塊分別檢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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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11-15,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15,2024-11-1
委員會審查2025-04-30
委員會審查2025-05-01
委員會審查2025-05-14
委員會發文2025-05-20
案由
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6人,為強化保險業內部控制及委託制度,降低外包業務風險,並針對國內保險無法承保之境外投保情形設置例外規範,以維護市場秩序。同時,因應洗錢防制法之修正,刪除相應條文,並新增保險契約介入權機制,以保障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的基本生活與經濟安全,確保保險契約之持續有效性,爰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鑑於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建立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以確保作業之品質及客戶之權益,並減低可能風險,爰定明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法律授權依據。另針對保險業未建立或未執行前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內部作業制度與程序者,配合增訂罰則。
二、考量國內保險業無法承保之特定對象,國外保險業有提供者,由保險經紀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尚不影響我國國內保險市場秩序,且可維護民眾尋求保險保障之權益,爰增訂國內保險業無法承保之特定對象,經保險經紀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者,得洽國外保險業投保。
三、配合洗錢防制法第三條對重大犯罪定義已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七有關洗錢防制法之重大犯罪適用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四、考量財產保險契約、健康保險契約、保險期間一年以下傷害保險契約、一年期人壽保險契約、小額終老保險契約、已進入年金給付期間之年金保險契約、每一被保險人合併後保險金額在一定額度內之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在一定額度內之人身保險契約,以及該等契約在一定額度內之保險給付,屬解約金低或解約金甚微、可提供維持生活經濟安定之基本保險保障或酌留最低生活費用之範圍,爰定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有上開情形之一者,其所生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且超過所定額度之保險契約,僅得於超過額度之範圍,依法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五、為確保保險契約經扣押或受強制執行時,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等人得透過行使介入權使契約效力得以延續,以維持其生活經濟所必需之保險保障,並成為要保人,爰定明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經扣押時,具名指定之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未具名指定受益人時之被保險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一定範圍內親屬,得經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於向執行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所指定之債權人,在解約金額度內支付,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通知保險人後,介入保險契約,取得要保人之地位。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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