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兒少權法第六十九、八十九、一百零三條,處理媒體揭露涉弊機構與保護兒少身分之間的平衡。提案理由指出現行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兒少身分的規定立意良善,但可能讓媒體因擔心受罰而對機構弊端噤聲,故主張在高度自律機制下,給予媒體揭露涉弊機構更多資訊的例外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媒體在揭露機構性弊端時可望有更明確的例外空間,提案方認為有助發揮媒體守望功能、保護其他潛在被害者。
主要影響對象
新聞媒體、涉及弊端的機構,以及兒少被害人及其家屬。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兒少權法第六十九、八十九、一百零三條,新增媒體在自律前提下揭露涉弊機構資訊之例外與相關罰則調整;具體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留媒體守望功能、避免因怕罰噤聲而延誤揭弊、保護其他潛在被害者;疑慮:放寬例外可能增加受害兒少被反向識別的風險、自律機制能否有效把關仍有不同看法。
政治雷達小叮嚀
揭弊與保護兒少身分如何兩全,是本案的核心張力,可多看各方論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1-15,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15,2024-11-1
案由
本院委員王世堅、郭昱晴、楊曜等17人,鑒於現行兒少權法規定不得公開被害人或足以識別身份之資訊,雖立意良善,但實務上吹哨者卻常於揭露加害人身分時,易讓外界反推受害兒少身分,致媒體因擔心受罰而噤聲;惟考量媒體具守望功能,且對其他潛在被害者而言,等待司法救濟恐喪失時效性。故建議在配合高度自律機制的情形下,給予媒體揭露涉弊機構更多適當資訊的例外規定,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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