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詳述各類保單應否免於強制執行的理由。說明財產險、一年以下傷害險等本無解約金故無執行標的;超過一年健康險、小額終老保險、年金給付期年金險等應免執行;並依保發中心統計平均保額約88.5萬元,定壽險每人免執行額度為一百萬元。
能幫助到什麼
協助以保單維繫醫療與基本生活的保戶,特別是高齡者與健康保險被保險人,避免必要保障被解約。
主要影響對象
持有健康險、壽險、小額終老保險、年金險的債務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債權人(含抵押權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相關條文,明定財產險、特定傷害險與壽險因無解約金故無排除執行必要、超過一年健康險與小額終老保險不予執行、壽險每人免執行額度一百萬元、相關保險給付不予執行(財產毀損保險金仍可執行),年金給付期不另立法排除。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統計給予合理基本保障、避免喪失醫療與生命身體保障;疑慮:免執行額度的計算基礎與財產險例外處理是否周延,對債權人受償影響待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版對「為何訂一百萬」說明最完整,想了解額度推估邏輯可看此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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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11-15,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15,2024-11-1
委員會審查2025-04-30
委員會審查2025-05-01
委員會審查2025-05-14
委員會發文2025-05-20
案由
本院委員王世堅、王美惠、蔡其昌等18人,鑒於為賦予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法律授權依據;為維護國內保險業無法承保之特定對象權益及保險市場秩序;為確保保險契約經扣押或受強制執行時,保戶得維持生活經濟所必需之基本保險保障,且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等人得行使介入權使保險契約效力得以延續並成為要保人;以及為配合洗錢防制法之修正等考量,爰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健康保險契約,或有少量解約金可填補債權,惟將使保戶喪失維繫生命身體健康之醫療保障,應不予執行。另就財產保險契約、保險期間一年以下傷害保險契約、一年期健康保險契約及人壽保險契約,均無解約金,故無強制執行之標的存在,既無扣押之標的,自無排除扣押或強制執行之必要,併予敘明。
二、小額終老保險契約為主管機關推動之政策性保險,提供高齡者身故或失能之基本保險保障。
三、依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統計,截至一百十三年三月全國個人壽險有效契約之平均保額約新臺幣八十八萬五千元,基於維持被保險人生活經濟所需之基本保險保障,爰於第三款明定給予每一被保險人免於受執行之人壽保險保險金額額度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考量前述保險契約之解約金不予執行,故該等契約之保險給付亦不予執行。另就財產保險契約,鑒於物權法上,抵押物的保險金受抵押權效力所及,得由債權人受償,為通說和實務所採,故財產毀損滅失得受之保險金,仍得為強制執行。
五、另依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四規定,年金保險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保險契約,並無執行解約金債權之可能,故不特別立法排除。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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