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鄭天財Sra Kacaw等16位委員提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配合運動部成立,將監督機關改為運動部,並放寬公有不動產取得方式(不限價購)、調整董監事規範與財源管理。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國訓中心配合國家運動園區興設與人才培育時,取得公有不動產的方式更具彈性,有助於整體建設推動。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國訓中心董監事與職員、培訓選手與教練、運動主管機關及涉及公有財產的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2、3、5、6、7、8、9、10、14、15、18、19、20、22、27、28條,重點在監督機關、業務範圍、刪除續聘限制、財產取得方式與財源管理;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監督集中、放寬取得公產有利園區興建與政策推動;疑慮:公有不動產取得方式放寬與續聘無上限,須留意監督與汰換機制。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版與郭昱晴版(202110076870000)內容高度相近,可逐條比對找出差異再判斷。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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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4-11-08,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08,2024-11-1
委員會審查2024-11-28
委員會發文2024-12-04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爰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配合運動部之成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監督機關改為運動部。考量本中心自籌財源於整體財源占比較低,且經費籌措不易,依現行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僅得以價購方式取得本中心業務需要使用之公有不動產,將不利本中心配合國家政策推動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與人才培育計畫;另為配合實務運作需要,相關規定亦有修正必要,爰擬具本條例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中心之監督機關。(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本中心業務範圍。(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增列組織章程為本中心應訂定之規章。(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為利明確,增列定明任一性別董事、監事不得少於董事、監事總人數之三分之一。(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
五、刪除董事、監事續聘次數限制。(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修正本中心董事、監事之消極資格。(修正條文第九條)
七、修正本中心董事長聘任辦法之授權範圍。(修正條文第十條)
八、配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修正,明定本中心董事、監事、執行長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適用該法之規定辦理,並配合修正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九、增訂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依任務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十、增列本中心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之核准,為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事項。(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十一、修正本中心因業務必要需取得或使用公有財產之取得或使用方式。(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十二、增列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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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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