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配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已開放勞雇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現行規定逾六十歲後的保險年資最多只採計五年(即六十五歲以後不再累計),本案擬取消此上限,讓六十歲後繼續工作的年資可全數計入老年給付。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將使六十五歲後仍在職、且持續繳保費的高齡勞工,其老年給付年資不再被五年上限卡住,有助提高退休後一次請領金額。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六十歲以後仍繼續工作的高齡受僱勞工,以及勞保基金財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刪除或放寬「逾六十歲以後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之上限規定,使六十歲後年資得全數採計於老年給付(一次請領部分)。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呼應延後退休政策、保障續留職場高齡者的退休權益、避免繳費卻不計年資;疑慮:可能加重已面臨壓力的勞保基金財務負擔、給付精算需重新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高齡就業與退休給付涉及個人權益與基金財務雙面,建議一併留意勞保精算報告再判斷。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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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1-08,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08,2024-11-1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吳春城、陳雪生、翁曉玲、鄭天財Sra Kacaw、馬文君、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林國成、邱鎮軍等16人,鑑於立法院業於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五日新修訂《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並經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總統公布施行,明訂勞雇雙方得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以鼓勵銀髮族持續貢獻職場,為利其推動,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採計逾六十歲以後之老年給付保險年資,不以五年為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我國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民國一百十四年臺灣六十五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將突破20%,正式進入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定義之超高齡社會(Super-aged society)。鑑此,立法院業於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五日新修訂《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並經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總統公布施行,明定勞雇雙方得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俾更多健康且有意願之銀髮族繼續投入勞動市場,以強化勞動力。
二、惟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即六十五歲以後的保險年資不能採計,此規定實不利上述《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修法意旨「鼓勵健康且有意願高齡者續留職場」之推動,爰提案修訂《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條文,將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一次請領部分進行修正,放寬採計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不以五年為限,藉由取消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年資計算之上限,保障勞工退休後生活。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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