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范雲、伍麗華等16位委員提出「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配合運動部設立,將原由體育署辦理的運動教育、全民運動、競技、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等改由運動部辦理,學校體育則留教育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配合運動部成立完成教育部端的職權調整,明確界定兩部的體育業務分工。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教育部與運動部業務人員、體育署現有人力、學校體育教師與運動相關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2條(教育部掌理事項)並刪除第5條設體育署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理順職權、避免重疊,學校體育留教育部;疑慮:跨部會分工須確保學校體育與全民運動不致脫節。
政治雷達小叮嚀
多位委員提出內容相近的教育部組織法修正版本,可對照各版在條文範圍上的細微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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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4-11-08,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08,2024-11-1
委員會審查2024-11-28
委員會發文2024-12-04
案由
本院委員范雲、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有鑑於我國近年運動風氣提升,為持續推廣全民運動,促進運動產業之發展,並培養競技運動人才以及提升運動科學之研究與應用,同時扶植具潛力之運動產業。原由教育部體育署辦理之運動教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等事項,改由運動部辦理;至於學校體育包括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及體育教學(包括場館設施等)部分,則由教育部辦理,爰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教育部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刪除教育部設體育署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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