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擬擴大「獨自居住」定義,納入「單獨居住或同住者無法給予充足照顧」者,並要求地方訂定獨居老人安置照顧辦法、中央給予經費補助。理由是現行列冊管理低估了實質獨居老人,部分長者雖戶籍同住但無人實際扶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更多實質處於獨居或缺乏照顧的長者被納入關懷與安置範圍,並有中央經費支持地方落實。
主要影響對象
獨居或實質缺乏照顧的高齡長者、其家屬,及中央與地方社福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十二條,擴增「獨自居住」定義,並新增地方得訂定安置照顧辦法、由中央給予經費補助之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列冊低估獨居老人,擴大定義並補助可強化照顧責任;疑慮:認定「無法給予充足照顧」標準與清查方式,以及財源與人力負擔待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獨居長者照顧網的補強案,可留意認定標準與中央補助是否到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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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1-08,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08,2024-11-1
案由
本院委員羅智強、蘇清泉等18人,有鑑於隨著人口老化,獨居老人數量逐年增加,部分獨居老人因無人扶養或生活困境,面臨安全與健康威脅,爰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內政部及衛福部的數據顯示,臺灣65歲以上人口已超過429萬人,其中獨居老人約為39萬至67萬人。然而,實際被列冊管理的僅有5萬人,顯示當前調查方法及標準存在落差與低估。部分長者雖有子女在戶籍上登記同住,但因子女長期外出工作或未實際扶養,形成實質上的獨居狀況,並未被列入關懷範圍。
二、修正增列「獨自居住」定義,包含「單獨居住或同住者無法給予充足照顧」,以確保獨居長者獲得法律保障,避免生活安全問題,並增加主管機關的照顧義務。
三、為強化主管機關對獨居老人的照顧責任,新增條文要求地方主管機關得訂定相關辦法,針對獨自居住老人的安置與照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給予經費補助,以確保政策落實的財力支持,進一步提升對獨居老人之保障,減少可能的生活風險。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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