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74640000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11-0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此案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主張明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億元,並擴充其基金來源項目。提案理由是行政院違法動用該基金支付原保地禁伐補償金,導致基金累積短絀六十餘億元、排擠其他原住民經濟發展業務。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在法律層級設定基金最低總額並擴充財源,有助穩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財務、保障其用於經濟發展的功能。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申辦相關貸款與住宅的原住民,以及原民會與相關預算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增訂基金總額下限(一百億元)並列舉多項基金來源(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穩定基金財務、回應立法院主決議、避免基金被挪用排擠經濟業務;疑慮:法定最低總額的財源籌措與預算負擔、各新增財源提撥的可行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原保地禁伐補償條例修正(見鄰近提案)相互關聯,建議一併檢視基金與補償經費的安排。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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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11-01,2024-11-0
交付審查2024-11-01,2024-11-0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林倩綺、高金素梅等17人,針對行政院違法動用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用於支付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導致該基金累積短絀六十餘億元,嚴重排擠其他原住民經濟發展業務,為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預算法》及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之預算案主決議,並穩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財務,爰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8條規定,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輔導事業機構、住宅之興辦、租售、建購及修繕業務;其基金來源,由中央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住宅租售及相關業務收益款、原住民族土地賠償、補償及收益款、相關法令規定之撥款及其他收入等充之。
二、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係政府為積極輔導原住民從事發展經濟事業,提升其經濟能力,由臺灣省政府籌資,於民國82年7月1日成立臺灣省原住民經濟事業發展基金,原為臺灣省政府所屬基金,87年12月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方案,改隸中央政府。90年度依行政院所頒「原住民族發展方案」更名為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本基金主要任務係提供原住民個人、原住民依法組成之農民團體及企業組織發展經濟之貸款,辦理原住民經濟產業、建購及修繕住宅貸款信用保證,以解決原住民無法提供等值擔保品抵押融資之問題,以及辦理促進原住民就業之各項業務。
三、次查,行政院歷年編製「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預算書」時,均明定本基金係依《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4目所定,「凡付出仍可收回」之特種基金,例如經濟事業貸款,基金貸放後可收回本金及利息,而禁伐補償金付出即無法收回,與本基金之性質有所扞格。因此,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及《預算法》,行政院不應挪用該基金支應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惟行政院迄今卻已累積違法挪用53億9954萬6千元!
四、又根據歷年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預算書之記載,105年12月31日該基金之決算數淨值為117億7081萬1千元,遭政府違法挪用後,112年底決算數之累積短絀已達負63億8033萬8千元,至114年底預計數累積短絀為負67億6623萬7千元,基金財源已嚴重不足。
五、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審查107年度預算案時,立法院院會已決議: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支用於禁伐補償,係違反預算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行政院必須遵守立法院決議,依法返還或歸墊已挪用之經費,不應再違法挪用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支應禁伐補償費,並應返還已挪用之53億9954萬6千元!
六、為達成上述目的,爰提案修正增訂第二項,明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億元及其基金來源包括:
(一)中央政府循預算程序分二年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入。
(二)住宅租售及相關業務收益款。
(三)公有原住民族土地賠償、補償、收益款、土地資源開發營利所得及相關法令規定之提撥款。
(四)原住民族地區溫泉取用費提撥款。
(五)全部原住民族取得之智慧創作專用權收入。
(六)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入。
(七)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及取得原住民族或其所屬特定群體同意,約定就研究結果所衍生商業利益之回饋金。
(八)受贈收入。
(九)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相關法令規定之撥款。
(十一)其他有關收入。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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