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二,主張將原住民族諮商同意(知情同意權)的適用範圍由僅限公有土地,擴及私有原住民保留地;並明定部落會議否決後重行提案的限制,及對以強暴脅迫或賄賂妨害公投提案、連署、投票等行為的處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使原住民族對私有保留地開發亦享有諮商同意權、避免部落傳統領域支離,並透過重提限制與處罰規定減少反覆提案與不當介入。
主要影響對象
原住民族部落與族人、原住民保留地的地主與開發業者,以及原民與土地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原基法第二十一條(諮商同意擴及私有原住民保留地)、第二十一條之一(部落會議否決後重行提案的限制)、第二十一條之二(對以強暴脅迫、賄賂妨害部落同意提案、連署、投票等的處罰);詳細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彰顯原住民族自然主權、保障部落權益、防止反覆提案與不當介入;疑慮:私有地納入同意機制對地主與開發的影響、程序成本、處罰要件的明確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意機制擴及私有地涉及多方權益,可對照部落與地主、開發方的不同論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