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10190000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5-1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二,主張將原住民族諮商同意(知情同意權)的適用範圍由僅限公有土地,擴及私有原住民保留地;並明定部落會議否決後重行提案的限制,及對以強暴脅迫或賄賂妨害公投提案、連署、投票等行為的處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使原住民族對私有保留地開發亦享有諮商同意權、避免部落傳統領域支離,並透過重提限制與處罰規定減少反覆提案與不當介入。
主要影響對象
原住民族部落與族人、原住民保留地的地主與開發業者,以及原民與土地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原基法第二十一條(諮商同意擴及私有原住民保留地)、第二十一條之一(部落會議否決後重行提案的限制)、第二十一條之二(對以強暴脅迫、賄賂妨害部落同意提案、連署、投票等的處罰);詳細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彰顯原住民族自然主權、保障部落權益、防止反覆提案與不當介入;疑慮:私有地納入同意機制對地主與開發的影響、程序成本、處罰要件的明確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意機制擴及私有地涉及多方權益,可對照部落與地主、開發方的不同論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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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6-05-08,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08,2026-05-1

案由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自公布施行二十年以來,原住民族土地應是先於國家法規而存在的「自然主權」,爰踐行原住民諮商同意時不應特別區分公有或私有土地!然「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卻將知情同意權的行使,僅限縮在公有之原住民族土地上,而排除私有之適用,造成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及原鄉土地的支離,甚至演變民間企業專針對私有原住民保留地予以開發,導致當地及關係部落之權益無法有效獲得伸張、保障。爰基於此,為使適用上明確及凸顯原住民族「自然主權」,故不論公有或私有之原住民保留地,都應納入知情同意權的範疇。另且,明定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提案經部落會議否決者,重行提案之限制。以避免開發商及業者雖曾遭否決,後續卻利用「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之漏未明定限制,導致不肖開發商及業者趁此反覆提案,造成部落及族人之紛爭頻傳,地方民怨迭起!再者,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相關規定,明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或使他人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之處罰,以保障公民投票之自由行使。及明定以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妨害公民投票投票權人投票權行使之處罰,以貫徹防止金錢介入公民投票之弊端,爰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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