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條文,旨在將所有臺灣南島語系民族納入原住民族的範疇,依據憲法法庭判決結果擴大原住民族的定義。該修正案試圖使平埔原住民也能被認定為原住民族,享有相應的權利和保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該草案,能幫助平埔原住民獲得與其他原住民族相同的權益和保障,解決其身分認定的爭議。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平埔原住民以及現行原住民身分認定和權益保障的相關政策。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擴大原住民族的定義,使平埔原住民享有相同的權益和保障;疑慮:可能涉及現行法規的變更、權益重新調整和身分認定程序的複雜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該草案時,需謹慎評估其對現行法規、權益和社會影響的潛在衝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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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12-26,2025-12-3
交付審查2025-12-26,2025-12-3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邱議瑩、賴瑞隆、陳俊宇、徐富癸等18人,鑒於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之意旨揭示,既存之「所有臺灣南島語系民族」都是原住民族,並於判決理由書提及各該成員得享受法定權利及負擔法定義務,簡言之,平埔原住民就是原住民,應同為原住民族基本法規範與保障之對象,爰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按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之判決理由書第38段,「由臺灣之歷史脈絡觀察,解釋上,受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前段規定,應由國家以法律特別保障其文化等權益之原住民族,不應僅限於系爭規定所定之原住民,而應包括既存於臺灣之所有臺灣南島語系之民族。除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稱之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本應可包括其他既存於臺灣同屬臺灣南島語系民族」,同段亦提及「至其相關原住民族之認定要件、所屬成員之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等事項,自應由相關機關明文規範,適當訂定之。上開成員得依相關法定要件、程序取得原住民身分,享受法定權利及負擔法定義務。」可證成所有既存之臺灣南島語系民族皆屬我國之原住民,包括所有依《原住民身分法》及《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取得身分之民族及其成員,爰修正第二條之文字。(修正條文第二條)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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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原住民族基本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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