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04780000

「原住民族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04-2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部分條文,核心是將第二十一條知情同意權的條文文字,回復為民國94年原基法公布施行時的版本。目的在消弭知情同意權是否適用於私有原住民保留地的爭議,並關注都市原住民權益、傳統領域範圍等議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提案方認為可使知情同意權涵蓋公有與私有原住民族土地,強化對原住民族土地權益與傳統領域的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原住民族、原保地及傳統領域內外的土地所有權人、開發業者與相關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部分條文,重點為第二十一條回復民國94年版本文字以涵蓋知情同意權適用,其餘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可保障原住民族土地與傳統領域權益、消弭法規爭議;疑慮:關注私有財產權、土地利用與開發成本及法律適用範圍的衝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條文回復舊版文字是本案關鍵,可比對新舊版第二十一條的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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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盧縣一、鄭天財Sra Kacaw、蘇清泉等18人,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自公布施行二十年以來,隨著各傳統原住民族之正名、部落公法人及民族議會等倡議建置。再到,對於原住民族地區以外之「都市原住民族」其相關權益之保障與促進;原住民族文化藝術產業之扶持、原鄉地區基礎建設或公共服務等量能有待編列相關經費予以支應。尚有,原住民族土地應是先於國家法規而存在的自然主權,爰完全沒有公有或私有的問題!然「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卻將知情同意權的行使,僅限縮在公有之原住民族土地上,而排除私有之適用,造成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的支離,甚至演變民間企業專針對私有原住民保留地予以開發,或是如國營事業機構-台糖公司日據時期所掠奪而現已登記其公司名下,被歸屬於私有土地,而無該辦法之適用,將導致原住民族之權益無法有效獲得伸張、保障。以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不應僅限於舊部落,而應隨時空環境擴及原住民遷建後之土地以資適用;以及為了適用上之明確,不論公有或私有之原住民保留地,都應納入知情同意權的範疇。爰為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益,特針對「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之公布所生之爭議點,應就母法部分-現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修正為民國94年原基法公布施行時之條文文字,以消弭原住民族知情同意權是否適用於私有土地之爭議,爰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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