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林宜瑾、賴瑞隆等19位委員提出「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配合運動部成立,新設一個行政法人定位的中心,專責運動產業創新、智慧科技導入與永續發展業務。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運動產業可有專責行政法人推動,藉由人事、財務與採購制度鬆綁,理論上有助於提升專業性、彈性與效率。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運動產業從業者、投資者、運動科技業者及運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屬新訂設置條例,規範設立目的、組織型態、董監事、執行長、財務會計、財產、舉債採購監督、訴願及解散等(草案第1至33條);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行政法人組織彈性可活化運動產業、引入多元專業;疑慮:制度鬆綁後的監督、舉債與採購規範須足以確保問責。
政治雷達小叮嚀
行政法人是政府委外執行公共任務的常見組織型態,審查時可特別留意監督與資訊公開條文。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4-11-01,2024-11-0
交付審查2024-11-01,2024-11-0
委員會審查2024-11-13
委員會審查2024-11-28
委員會發文2024-12-04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賴瑞隆等19人,鑒於運動產業發展日益蓬勃,為跟上國際運動發展新趨勢,我國成立運動部以推廣全民運動、以運動員為主體之競技科學發展、跨域智慧科技導入及永續運動產業發展,以及強化運動產業之創新及永續等。為執行強化運動產業相關業務,有必要設置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本中心定位規劃為行政法人,盼藉由行政法人之彈性化及自主化之組織特性,導入多元領域思維,執行相關業務,以建構優質運動產業環境。亦藉由人事、組織、財務及採購等制度鬆綁,盼注入更多專業、更大彈性及更高效率,以活化運動產業發展組織,增加自主性管理。為有效建構我國優質運動產業環境,爰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中心之設立目的、組織型態、監督機關、業務範圍、經費來源及規章之訂定程序。(草案第一條至第五條)
二、本中心董事、監事之人數、資格、遴聘、任期、解聘、補聘之方式、聘任之消極資格及解聘事由。(草案第六條至第九條)
三、本中心董事長聘任、職權、代理方式及年齡限制;董事會之職權事項、開會、會議議決方式、監事之職權事項及行使方式;董事、監事利益迴避原則;董事、常務監事出席會議方式及董事、監事職務性質。(草案第十條至第十七條)
四、本中心執行長之遴聘方式、職權及準用董事、董事長之規定;本中心與進用人員之法律關係及人員進用之限制。(草案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五、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依任務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草案第二十條)
六、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監督機關之監督權限、績效評鑑之辦理方式及其內容。(草案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
七、本中心之會計年度及會計制度;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本中心各該年度執行成果與決算報告書之提報程序及期限;本中心成立當年度對政府核撥經費之調整運用。(草案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
八、本中心公有、自有財產之定義、管理、使用及收益等相關規定。(草案第二十七條)
九、政府核撥本中心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本中心舉債之要件及相關監督程序;本中心辦理採購之規定;本中心相關資訊之公開。(草案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
十、對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草案第三十二條)
十一、本中心解散之條件、程序與其解散後人員、賸餘財產及相關權利義務之處理。(草案第三十三條)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