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林宜瑾、賴瑞隆等19位委員提出「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援引聯合國憲章將運動列為人類基本權利,主張設置運動專責部會,整合資源推動全民運動、競技、產業、外交與運動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運動事務可由專責部會統籌,理論上有助於整合運動的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各面向。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運動選手、教練、運動產業從業者、體育行政人員與一般運動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屬新訂組織法,明定運動部設立目的、職掌、首長與幕僚長職稱官職等、次級機關、駐外、一級主管比照大學教授聘任及聘用專業人員等(草案第1至9條);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設專責部會整合資源、落實運動權與多元平權;疑慮:新設部會涉及人事預算,職權劃分與既有機關銜接須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陳冠廷版運動部組織法(202110075690000)並列,是同議題的不同版本,宜比對職掌與組織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4-11-01,2024-11-0
交付審查2024-11-01,2024-11-0
委員會審查2024-11-13
委員會審查2024-11-28
委員會發文2024-12-04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賴瑞隆等19人,鑒於過往我國將體育運動限於教育之一環,然運動產業日新月異,且聯合國教育、科學與文化組織於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第三十八屆大會修正通過之「體育、身體活動與競技運動國際憲章」開宗明義闡明,體育、身體活動及競技運動之實踐,為人類基本權利。爰此,人人都享有運動機會與權利,已為國際進步趨勢,亦是我國運動發展政策之重要基石。我國有必要設置運動專責部門,整合專業能量、統整相關資源,以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運動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爰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本部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草案第三條)
四、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四條)
五、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草案第五條)
六、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派員駐境外辦事。(草案第六條)
七、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草案第七條)
八、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業務需要得聘用專業人員。(草案第八條)
九、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九條)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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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運動部組織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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