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因故無法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的例外情形,未涵蓋懷孕。本案擬將「懷孕期間」納入例外,使非自願離職的懷孕女性勞工不必強制接受諮詢或訓練即可領取失業給付。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懷孕期間非自願離職的女性勞工可在身心較脆弱時,無須強制參加諮詢或訓練即取得失業給付,較能兼顧母嬰健康與經濟需求。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懷孕且非自願離職的女性勞工及勞動主管機關、就業服務機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將「懷孕期間」增列為得免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仍可請領失業給付的例外情形。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懷孕女性勞工權益、兼顧母嬰健康;疑慮:例外範圍擴大後的審核與基金支出影響需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留意懷孕期間的認定與請領程序,攸關實際請領是否順暢。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