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現行〈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因故無法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的例外情形,未涵蓋懷孕。本案擬將「懷孕期間」納入例外,使非自願離職的懷孕女性勞工不必強制接受諮詢或訓練即可領取失業給付。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懷孕期間非自願離職的女性勞工可在身心較脆弱時,無須強制參加諮詢或訓練即取得失業給付,較能兼顧母嬰健康與經濟需求。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懷孕且非自願離職的女性勞工及勞動主管機關、就業服務機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將「懷孕期間」增列為得免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仍可請領失業給付的例外情形。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懷孕女性勞工權益、兼顧母嬰健康;疑慮:例外範圍擴大後的審核與基金支出影響需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留意懷孕期間的認定與請領程序,攸關實際請領是否順暢。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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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1-01,2024-11-0
交付審查2024-11-01,2024-11-0
案由
本院委員楊曜等25人,對於現行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有關民眾因故無法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仍得請領失業給付之例外規定,增訂懷孕期間,以確保女性勞工權益,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由於女性勞工於懷孕期間,身心狀況本較為脆弱,且孕期前後更需有穩定的經濟收入為憑藉,若此時因非自願離職,一方面因身心狀況不佳,需多休息,以兼顧母親及胎兒健康,還要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方可領取失業給付,實難兼顧;另一方面,斷絕懷孕女性勞工經濟來源,對該勞工精神上傷害至深,更可能影響胎兒之健康,實有保障懷孕女性勞工權益之必要。
二、現行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有關因故無法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亦得請領失業給付之例外規定,未包含懷孕期間,造成懷孕國人可能無法請領失業給付之不公平現象,故修正相關法條,將懷孕包含於例外規定中,以完善就業保險之政策美意。
提案人
連署人(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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