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回應大法庭裁定後保單遭執行件數激增、加重司法與保險機構負擔的情形。內容包含保險業委外內控與罰則、國內無法承保對象可洽國外投保、配合洗錢防制法刪除條文,以及保單免執行範圍與介入權機制。
能幫助到什麼
協助靠保單維生的債務人保有基本保障、減輕法院負荷,並讓有特殊需求者可洽國外投保、規範業者委外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負債保戶、被保險人、受益人、債權人、保險業者、保險經紀人及有跨境投保需求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與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一(委外內控與罰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洽國外投保)、刪除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七(洗錢防制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特定類型與額度內保單免執行)與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介入權,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通知保險人撤銷執行命令)。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完善保戶權益與業者內控、補足國內保險缺口、減輕司法負擔;疑慮:免執行範圍對債權人影響、洽國外投保的市場秩序界線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版介入權含「撤銷執行命令」的程序設計,與其他版本措辭略有不同,可細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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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10-25,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25,2024-10-2
委員會審查2025-04-30
委員會審查2025-05-01
委員會審查2025-05-14
委員會發文2025-05-20
案由
本院委員羅廷瑋、謝龍介等16人,鑒於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案中,裁定主文指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導致近年保單遭強制執行件數激增,造成司法體系負擔過重,保險機構受累,民眾權益受損。為確保在扣押或強制執行過程中,保戶能夠維持必要的基本保障,並確保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能行使介入權以延續契約效力,爰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完善相關權益措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鑑於保險業委託他人處理業務時,應設立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以確保作業品質及保障客戶權益,並降低可能之風險,特制定保險業委託他人處理業務之法律授權依據。對於保險業未依規定建立或未有效執行前述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者,增訂相關罰則,以資規範。(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一)
二、考量國內保險業無法承保之特定對象,若國外保險業可提供相關保險服務,保險經紀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核准後,不影響國內保險市場秩序,且有助於維護民眾尋求保險保障之權益。為此,增訂國內保險業無法承保之特定對象,經保險經紀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得洽國外保險業投保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三、配合洗錢防制法第三條對重大犯罪定義已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七有關洗錢防制法之重大犯罪適用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四、考量財產保險契約、健康保險契約、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傷害保險契約、一年期人壽保險契約、小額終老保險契約、已進入年金給付期間之年金保險契約、每一被保險人合併後保險金額在一定額度內之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在一定額度內之人身保險契約,以及該等契約於一定額度內之保險給付,均屬解約金低或甚微,且可提供維持生活及經濟穩定之基本保險保障,或為酌留最低生活費用之範圍,爰明定凡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若具上開情形之一者,其所生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惟超過所定額度之保險契約,僅得於超過部分依法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
五、為確保保險契約於扣押或強制執行程序中,得維持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保險保障,並使契約效力得以延續,保障其生活經濟所需,爰明定當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遭扣押時,具名指定之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或未具名指定受益人時之被保險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一定範圍內之親屬,經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後,得向執行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及執行命令所指定之債權人支付解約金額度內之款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通知保險人撤銷執行命令,介入保險契約並取得要保人之地位。(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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