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72860000

「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4-12-04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徐富癸、伍麗華等17位委員提案,制定「運動部組織法」,以推動全民運動、促進運動產業、培育競技人才與運動科學研究應用四大目標,將體育署升格為運動部。並說明學校體育(含課綱與場館教學)仍由教育部辦理。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運動事務升格部會並設專責機關整合資源,有助選手培育、權益保障、產業發展與運動外交,並釐清與學校體育的分工。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運動選手、體育團體、體育署人員、運動產業者,以及學校體育相關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新設運動部組織法,列舉第一條設立目的隸屬、第二條職掌、第三條首長副首長員額、第四條幕僚長、第五條次級機關、第六條駐外、第七條主管比照副教授教授聘任及退撫、第八條聘用專業人員、第九條員額編制表等要點,並說明學校體育仍由教育部辦理。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成立專責部會可整體規劃資源、以運動壯大台灣;疑慮:新增部會的人事成本,及主管比照教授聘任退撫的制度設計須審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本版明確區分「運動事務歸運動部、學校體育歸教育部」,是觀察分工設計的重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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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4-11-01,2024-11-0
交付審查2024-11-01,2024-11-0
委員會審查2024-11-13
委員會審查2024-11-28
委員會發文2024-12-04

案由

本院委員徐富癸、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為厚植我國運動實力,達成推動全民運動、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競技運動人才培育、運動科學研究與應用四大目標,故成立運動部,以期透過運動壯大台灣,爰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聯合國教育、科學與文化組織訂定之「體育、身體活動與競技運動國際憲章」開宗明義闡明,體育、身體活動及競技運動之實踐,為人類基本權利,意即人人都享有運動機會與權利,我國亦戮力於促進全民運動,近年運動經費逐步上升,從2016年的79.8億,逐步攀升至2024年的160億,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擴大我國運動人口,強化我國總體運動實力。
為落實上開運動發展之目標,遂成立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藉由專責且具專業能量之機關,整體規劃運動相關資源,並透過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強化選手培育及權益保障以促進競技專業發展、推動運動產業促進幸福經濟、推展國際事務讓世界看見臺灣等目標,達到以體育運動壯大臺灣之願景。此外,原由教育部體育署辦理之運動教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等事項,為整合相關業務,將改由本部辦理。至於學校體育包括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及體育教學(包括場館設施等)部分,則由教育部辦理。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擬具運動部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本部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草案第三條)
四、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四條)
五、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草案第五條)
六、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派員駐境外辦事。(草案第六條)
七、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草案第七條)
八、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業務需要得聘用專業人員。(草案第八條)
九、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九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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