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72800000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10-2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與第12條:將即將到期的股票當沖降稅(稅率千分之1.5)延長施行至民國116年底,並把第12條用語「繳納人」改為「繳款人」以與其他稅法一致,同時刪除寄存與公示送達規定改依行政程序法。
能幫助到什麼
延長當沖降稅可維持證券市場交易動能、降低市場不確定性;用語與送達規定一致化則使稅法體例統一。
主要影響對象
從事股票當日沖銷交易的投資人、證券商、稅捐稽徵機關與證券市場。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2條之2第1項(當沖稅率千分之1.5延長至116年12月31日);修正第12條(「繳納人」改為「繳款人」、刪除第2、3項寄存與公示送達改依行政程序法)。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持市場動能、減少不確定性、用語一致;疑慮:降稅延長對短線投機的影響與稅收損失。原文以政策說明為主。
政治雷達小叮嚀
當沖降稅每隔幾年就面臨落日延長之爭,可關注財政部的稅收與市場影響數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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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10-25,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25,2024-10-2

案由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31人,有鑒於股票當沖降稅即將到期,為維持證券市場交易動能及減低證券市場不確定性,延長施行期間三年;另鑑於其他稅法條文之用語,均採用「繳款人」乙詞,幾無採用「繳納人」者,擬將「繳納人」修正為「繳款人」,以與其他稅法用語一致。爰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繼續維持證券市場交易動能及減低證券市場不確定性,爰修正第二條之二第一項,延長施行期限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證券商自行買賣現股當日沖銷交易之證券交易稅稅率為千分之一點五。
二、第十二條現行條文第一項採用「繳納人」乙詞,第二項及第三項則採用「繳款人」乙詞,本即有用語不一致的情形。
三、鑑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一節已定明送達有關規定,證券交易稅繳款書之寄存送達及公示送達,應回歸該法規定辦理,爰刪除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四、查其他稅法條文之用語,例如所得稅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依本法規定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之稅款及扣繳義務人扣繳之稅款,應由繳款人填用繳款書繳納之。」;公庫法第九條規定:「各機關之收入,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由繳款人向各該公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繳納,並歸入各該公庫存款戶。」、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為便利繳款人繳納,經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同意者,其收入。」;國庫法第十一條規定:「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收入,除本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歸入國庫存款戶,由繳款人直接向國庫代理機關繳納,或由國庫代理機關派員駐在收入機關經收之。」均採用「繳款人」乙詞,幾無採用「繳納人」者,爰建議第十二條規定之「繳納人」應修正為「繳款人」,以應其他稅法用語一致。

提案人

連署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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