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將「當日沖銷」交易證交稅減半的施行期間再延長二年。動機是當沖減半自106年實施、已兩度延長至113年底,提案認為政策目標已達,主張不宜無限期延長,僅延二年以降低市場不確定性並促主管機關研議改進方案。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當沖交易者短期內仍可適用減半稅率,市場對稅制的不確定性可獲緩解,並給主管機關時間檢討長期方案。
主要影響對象
從事當沖的證券投資人、券商、長期投資人及國庫稅收。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之二,將當沖證交稅減半的施行期間自113年底起再延長二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延二年可穩定市場預期並督促政策落日與改進;疑慮:有意見認為應直接落日或改為激勵長期投資,亦有意見憂心影響股市成交量。
政治雷達小叮嚀
當沖減半是落日型稅制優惠,每次延長都會重新討論期限,留意本次延長年限是否與其他版本不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