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將「當日沖銷」交易證交稅減半的施行期間再延長二年。動機是當沖減半自106年實施、已兩度延長至113年底,提案認為政策目標已達,主張不宜無限期延長,僅延二年以降低市場不確定性並促主管機關研議改進方案。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當沖交易者短期內仍可適用減半稅率,市場對稅制的不確定性可獲緩解,並給主管機關時間檢討長期方案。
主要影響對象
從事當沖的證券投資人、券商、長期投資人及國庫稅收。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之二,將當沖證交稅減半的施行期間自113年底起再延長二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延二年可穩定市場預期並督促政策落日與改進;疑慮:有意見認為應直接落日或改為激勵長期投資,亦有意見憂心影響股市成交量。
政治雷達小叮嚀
當沖減半是落日型稅制優惠,每次延長都會重新討論期限,留意本次延長年限是否與其他版本不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排入院會2024-11-15,2024-11-1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11-15,2024-11-1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12-13,2024-12-1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12-20,2024-12-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12-27,2024-12-3
三讀2024-12-27,2024-12-3
黨團協商2024-11-18
黨團協商2024-12-10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有鑑於當沖交易證交稅減半之措施在於活絡資本市場,達到造市功能,自106年實施以來,歷經兩次延長至113年12月31日,台灣股市日平均成交量大幅提升,已充分達到政策目標,眾多專家學者呼籲政策落日,且應研議更公平之方式激勵長期投資者,然而因主管機關態度不明,造成市場對於降稅有所期待,為降低市場不確定性,並敦促主管機關研議改進方案,延長時間不宜過長,且不該無限次延長。爰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當沖交易稅減半施行期間予以延長二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