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一,主張續行停徵公司債、金融債券交易稅有助降低企業融資成本與金融市場發展,並提議將「主動式債券ETF」納入停徵適用範圍、續行停徵被動式債券ETF的證交稅。提案未附具體條文文字。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動式債券ETF可比照享有證交稅停徵,提案方認為有助提升債券ETF市場交易動能與市場發展。
主要影響對象
債券ETF(含主動式)的投資人、發行機構與金融市場,以及稅收主管的財政部。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之一條文,方向為將主動式債券ETF納入證券交易稅停徵範圍並續行停徵相關債券及被動式債券ETF交易稅;惟詳見原文說明,提案未列出具體條文文字。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符合國際稅制趨勢、降低融資成本、帶動債市與後續稅收外溢;疑慮:停徵範圍擴大的稅損、是否獨厚特定金融商品、租稅優惠的延續正當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證交稅停徵屬租稅優惠,建議參考財政部對稅損及金融市場效益的評估,了解停徵範圍與期限。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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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6-05-08,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08,2026-05-1
案由
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鑒於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交易稅不僅符合國際稅制趨勢,更對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產生顯著的正面效益,自停徵以來,公司債與金融債券發行規模穩定成長,有效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促進產業升級,並協助銀行體系強化資本結構,且可透過債市擴張所帶動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基擴大,產生正向稅收外溢效果,另外,為考量政府稅收、金融政策推動及我國金融市場長期發展,建議將主動式債券ETF納入停徵適用範圍,且續行停徵被動式債券ETF證券交易稅,將有助提升金融市場交易動能,進而促進債券ETF市場持續穩健發展與後續稅收之增加,爰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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